轉登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衛生局,委直屬各單位,各有關(guan) 醫療衛生機構:
現將《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2014年5月7日
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的行為(wei) ,打擊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是指:在藥品、醫用設備、18新利手机(以下統稱藥械)購銷活動中,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者其代理人向自治區內(nei)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賄行為(wei) 記錄。
第三條 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采購與(yu) 使用其藥械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
(三)由紀檢監察機關(guan) 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guan) 處理的;
(四)因行賄行為(wei) 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自治區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製度。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信息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網站“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專(zhuan) 欄上公布,並適時通過新聞媒體(ti) 予以公布。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期限為(wei) 兩(liang) 年,但兩(liang) 年內(nei) 被發現另有行賄行為(wei) 的除外。
不良記錄公布事項包括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ye)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有關(guan) 判決(jue) 和處罰決(jue) 定文書(shu) 、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區藥械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公布和上報。盟市、旗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與(yu) 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簽署藥械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ye) 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實施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後將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等條款。實施基本藥物製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廉潔購銷合同由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代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chan) 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guan) 部門舉(ju) 報。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接到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有關(guan) 文書(shu) 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所在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因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商業(ye) 賄賂而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或本單位工作人員被追究黨(dang) 紀政紀案件中涉及到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名單。
第九條 各旗縣、盟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查處或掌握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的、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企業(ye) 名單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相關(guan) 材料報送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逐級報送至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盟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材料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核實,在將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前,應及時告知當事人。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核實工作完成5個(ge) 工作日內(nei) , 將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在“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專(zhuan) 欄公布,並在公布後1個(ge) 月內(nei) 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當事人對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ei) 向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提出聽證要求,但聽證內(nei) 容不包括有關(guan) 部門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聽證程序參照《衛生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各醫療衛生機構和藥械招標組織在釆購藥械活動或者組織實施集中招標采購時應當及時核對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信息。
(一)對一次列入自治區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在自治區境內(nei) 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購入其藥械。
(二)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各省公布的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按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對五年內(nei) 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我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購入其藥械。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cong) 業(ye) 人員收受藥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者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執業(ye) 醫師,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ye) 證書(shu)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總公司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yu) 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總公司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任務分工落實情況,與(yu) 相關(guan) 部門信息溝通情況,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是否及時核實、公開信息,是否存在遲報、瞞報、漏報情況,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市場清退情況,對醫療機構及有關(guan) 人員違法辦法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yu) 司法機關(guan) 和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guan) 部門建立溝通機製,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
第十六條 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製度的執行中,如發現違規行為(wei) ,將按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處理,視情節在自治區通報,並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guan) 領導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區衛生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印發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內(nei) 衛發〔2008〕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