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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ye) 銷售藥品時沒有按照規定如實開具發票,未做到票、賬、貨、款一致。企業(ye) 向部分個(ge) 體(ti) 診所、零售藥店銷售藥品未開具發票。企業(ye) 下遊中藥飲片客戶237家,隻有4家企業(ye) 開具過發票。
2.企業(ye) 未按GSP要求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3.企業(ye) 部分藥品出庫未按照GSP要求對照銷售記錄進行複核。
4.企業(ye) 部分計算機係統數據的錄入、修改、保存等操作不能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可追溯。
5.企業(ye) 溫濕度自動監測設備維護管理不到位。
6.企業(ye) 經營的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沒有留存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批準證明文件複印件,沒有首營品種審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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