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衛辦發〔
2016〕163號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委直屬醫療機構,國家駐川醫療機構:
為(wei) 推進分級診療製度建設,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規範有序地向基層推廣適宜醫療技術,增強各級醫療機構特別是縣級醫院的能力建設,現就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必須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開展。醫療機構開展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jue) 定》(國發〔2015〕57號)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準入審批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5〕71號)要求,強化主體(ti) 責任意識,建立完善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製度,按照手術分級管理要求對醫師進行手術授權並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技術評估與(yu) 管理檔案製度。
二、鼓勵已備案開展限製臨(lin) 床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以“衛生下鄉(xiang) ”、“對口支援”、“幫扶托管”、“醫師多點執業(ye) ”等形式幫扶暫不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方便基層群眾(zhong) 就近診療。
三、被幫扶醫療機構開展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此前下發的相關(guan) 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規範,自我對照評估,評估內(nei) 容主要包括開展相應技術的診療科目登記、雙方人員、場所設施與(yu) 設備等相關(guan) 技術管理規範情況,形成評估報告。並持幫扶醫療機構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登記備案情況的公示文件複印件(無法提供公示文件複印件的提供《備案確認書(shu) 》複印件)、評估報告、《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自我評估表》及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複印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guan) 診療技術。
四、登記備案方式按照《四川省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取消第二類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準入審批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川衛辦發〔2015〕231號)的要求進行。
五、在限製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推廣應用的過程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轄區內(nei) 技術應用的監管,及時總結相關(guan) 經驗上報我委。
六、原《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規範推廣應用二、三類醫療技術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川衛辦發〔2014〕304號)即日起廢止。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