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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關於印發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4/11 信息來源:查看

關(guan) 於(yu) 印發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

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

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做好我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確保國家基本藥物製度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製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等有關(guan) 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參加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活動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及其他各方當事人。

  第三條 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我省增補基本藥物目錄藥品。

  第四條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以省為(wei) 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通過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采購機製,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jia) 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ti) 係,使群眾(zhong) 真正得到實惠。

  第五條 集中采購工作要堅持政府主導與(yu) 市場機製相結合,招標和采購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you) 勢,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堅持質量優(you) 先、價(jia) 格合理、科學評價(jia) ;堅持統一規範、依法監管、保障供應。

  第六條 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結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zheng) 進行采購。省衛生廳是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台,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並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jue) 采購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台為(wei) 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係統,麵向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提供基本藥物采購、配送、結算服務。

  第九條 省衛生廳確定的基本藥物采購機構利用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台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負責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采購機構作為(wei) 采購的責任主體(ti) ,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基本藥物采購需求,編製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藥物采購,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授權或委托與(yu) 藥品供應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采購機構在提供基本藥物采購服務過程中,其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企業(ye) 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按照協議定期向采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並按協議約定及時付款。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及以下不設采購平台,不指定采購機構。各地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nei)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衛生行政機構必須指定專(zhuan) 人負責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管理工作,相關(guan) 工作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三章 招標和采購方式

  第十一條 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目錄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年版)及《廣東(dong) 省國家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2010年版)製定,並根據修訂情況及時調整。在國家未出台規範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用藥情況,確定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兼顧成人和兒(er) 童用藥。國家規範出台後,按照執行。

  第十二條 采購機構定期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需求,編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計劃,按照臨(lin) 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ti) 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

  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品種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ti) 到劑型和規格)隻選擇一家企業(ye) 采購,使該企業(ye) 獲得供貨區域內(nei) 該藥品全部市場份額,該供貨區域內(nei) 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ti) 到劑型和規格)隻由這一家企業(ye) 供應。

  第十三條 省物價(jia) 局、衛生廳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進行全麵調查,包括社會(hui) 零售藥店零售價(jia) 格以及基本藥物製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jia) 格。調查的實際購銷價(jia) 格、出廠備案價(jia) 格以及匯總形成的基本藥物基層平均采購價(jia) 格應作為(wei) 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采購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並且不與(yu) 基層平均采購價(jia) 格水平差異過大。

  第十四條 采購機構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jia) 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wei)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jia) 格。

  第十五條 原則上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chan) 企業(ye) 采購,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ye) 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chan) 企業(ye) 銷售藥品的批發企業(ye) 采購。

  第十六條 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對獨家生產(chan) 的基本藥物,采取與(yu) 生產(chan) 或批發企業(ye) 進行單獨議價(jia) 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采用邀請招標、詢價(jia) 采購或定點生產(chan) 的方式采購。

  對臨(lin) 床常用且價(jia) 格低廉(即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或經多次采購價(jia) 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采用邀請招標或詢價(jia) 采購的方式采購。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chuan) 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ye) 投標價(jia) 格高於(yu) 市場實際購銷價(jia) 格,采購機構應與(yu) 投標企業(ye) 依次進行單獨議價(jia) ,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衛生廳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ye) 定點生產(chan) ,並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對公開招標的基本藥物,采用“雙信封”的招標製度,即在編製標書(shu) 時分別編製經濟技術標書(shu) 和商務標書(shu) ,企業(ye) 同時投兩(liang) 份標書(shu) 。經濟技術標書(shu) 主要對企業(ye) 生產(chan) 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市場信譽記錄、基本藥物市場占有率和臨(lin) 床覆蓋率以及基本藥物處方和工藝核查情況,GMP、GSP、GAP資質認證情況,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曆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出廠價(jia) 格備案和質量授權人製度實施情況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隻有經濟技術標書(shu) 評審合格的企業(ye) 才能進入商務標書(shu) 評審,商務標書(shu) 評審由價(jia) 格最低者中標。除“雙信封”的招標製度外,各地也可以通過設立資質條件的方式,對投標企業(ye) 進行篩選;還可以根據基本藥物質量和價(jia) 格等要素設計評分指標體(ti) 係,對投標企業(ye) 進行綜合評分。

  第十八條 省衛生廳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意見,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要建立基本藥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zhuan) 家庫,在采購計劃製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zhuan) 家參與(yu) ,具體(ti) 由省衛生廳會(hui) 同采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在中標結果產(chan) 生後3個(ge) 工作日內(nei) ,省衛生廳將中標結果(包括采購價(jia) 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ye) )向社會(hui) 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中標結果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采購、配送和結算

  第二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基本藥物必須從(cong) 中標品種中選擇,選購時應嚴(yan) 格按照報送給采購機構的計劃需求執行,所選藥品品種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向生產(chan) 企業(ye) 采購的基本藥物品種由生產(chan) 企業(ye) 自行直接配送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配送,向批發企業(ye) 采購的基本藥物由批發企業(ye) 負責配送。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ti) 都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一並負責。

  第二十二條 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供貨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jia) 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程序和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合同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lin) 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機構與(yu) 供貨企業(ye) 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ye) 原則上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製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資金結算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各縣(市、區)要設立專(zhuan) 用賬戶,製定付款流程和辦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管理的縣(市、區),基本藥物貨款由縣(市、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統一結算支付。尚未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管理的縣(市、區)在改革期間,先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藥品費用收支兩(liang) 條線,由縣(市、區)衛生行政機構統一結算支付;原則上,基層醫療機構綜合改革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並實行收支兩(liang) 條線管理,基本藥物貨款轉由縣(市、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統一結算支付。各地級以上市要負責統籌安排縣(市、區)設立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足額劃撥支付。

  供貨企業(ye) 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驗收入庫和網上確認並出具簽收單。采購機構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驗收入庫網上確認,及時出具網采證明。縣(市、區)衛生行政機構或縣(市、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收單和網采證明(或通過網上查證采購機構的網采證明)及時結算付款,統一支付給供貨企業(ye) 。要盡量縮短貨款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天,最長不得超過60天,具體(ti) 時間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縣(市、區)衛生行政機構或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未能按時付款的,要向供貨企業(ye) 支付違約金。

  待條件成熟後,由省采購機構統一支付貨款給供貨企業(ye)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采購機構確定的供貨企業(ye) ,要將擬供貨的首批藥品樣品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yu) 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懲處,並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

  第二十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藥品電子監管平台,加強對基本藥物的監管。要建立起基本藥物從(cong) 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係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chan) 、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基本藥物采購機構不得采購未入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ye) 供應的國家基本藥物,不得采購未通過基本藥物處方和工藝核查企業(ye) 供應的基本藥物品種。未入省藥品流通電子監管網、沒有及時真實完整地上傳(chuan) 生產(chan) 、經營數據的企業(ye) ,不得參加省基本藥物的招標和配送。

  第二十六條 對基本藥物供貨企業(ye) 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jia) 格或惡意壓低價(jia) 格,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ge) 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按國辦發〔2010〕56號文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價(jia) 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jia) 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jia) 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jia) 格水平,指導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jia) 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采購價(jia) 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要探索實行政府統一定價(jia) 。加強對基本藥物價(jia) 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

  第二十八條 要結合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采購機製,引導和規範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wei) 。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係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wei) 進行監管。加大宣傳(chuan) 力度,引導群眾(zhong) 轉變用藥習(xi) 慣,促進臨(lin) 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物價(jia) 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監察廳等相關(guan) 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采購主體(ti) 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鼓勵新聞媒體(ti) 等社會(hui) 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全過程。

  第三十條 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宣傳(chuan) 培訓,爭(zheng) 取藥品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hui) 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產(chan) 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關(guan) 部門要把基本藥物采購情況作為(wei) 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yu) 以獎代補資金補助掛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衛生廳負責按照本辦法編製具體(ti) 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衛生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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