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行業動態> 經銷動態
新餘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關於印發《新餘市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5/07 信息來源:

各縣區局,機關(guan) 各科室,各直屬事業(ye) 單位:

    為(wei) 規範我市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行為(wei) ,加強藥品零售準入管理,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江西省開辦藥品經營企業(ye) 暫行辦法》、《江西省藥品零售企業(ye) 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製定了《新餘(yu) 市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經新餘(yu) 市政府法製辦備案登記,現將《新餘(yu) 市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下發給你們(men) ,請參照執行。

新餘(yu)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新餘(yu) 市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行為(wei) ,加強藥品零售準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江西省開辦藥品經營企業(ye) 暫行辦法》、《江西省藥品零售企業(ye) 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餘(yu) 市行政區域內(nei) 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換發、變更及相關(guan) 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是指將購進的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經營企業(ye) ,包括單體(ti) 藥店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

    第四條 ?新餘(yu)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分宜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局委托的本轄區內(nei) 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行政許可工作;渝水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局委托的本轄區內(nei) 鄉(xiang) 鎮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行政許可工作;高新區、仙女湖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轄區內(nei) 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行政許可暫由市局負責,待條件成熟再行委托。
     各縣(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局)負責本轄區內(nei) 藥品零售企業(ye) 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藥品零售企業(ye) 監督管理檔案。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眾(zhong) 購藥”的原則。各縣(區)局應當對本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ye) 加強政策引導,著力提高零售企業(ye) 的連鎖率,提高集中度,鼓勵企業(ye) 做大做強,提升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水平。

第二章??藥品零售企業(ye) 許可條件

    第一節??藥品零售企業(ye) 級別劃分

    第六條 ?按照企業(ye) 經營範圍、經營類別、藥學技術人員服務能力及經營條件的不同,將藥品零售企業(ye) 劃分為(wei) 一、二、三級。

    一級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類別為(wei) 乙類非處方藥。

    二級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類別為(wei) 非處方藥、處方藥(禁止類、限製類藥品除外)、中藥飲片。

    三級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類別為(wei) 非處方藥、處方藥(禁止類藥品除外)、中藥飲片。

    禁止類藥品是指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僅(jin) 限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等國家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ye) 不得經營的藥品。

    限製類藥品是指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上述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以外其它按興(xing) 奮劑管理的藥品等嚴(yan) 格管理的處方藥、生物製品、注射劑藥品。

    第二節? 營業(ye) 場所及設施、設備

    第七條 ?企業(ye) 應當具有與(yu) 其藥品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ye) 場所。在購物中心等其他商業(ye) 企業(ye) 內(nei) 設立藥品零售企業(ye) 的,應當具有獨立的營業(ye) 區域和收費係統。
     營業(ye) 場所應當與(yu) 藥品儲(chu) 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並有有效隔離措施。藥品營業(ye) 場所必須處於(yu) 同一層麵(不含隔層),並保持營業(ye) 場所連通完整;除公共商業(ye) 場所外的2層(含)以上及地下建築內(nei) 不得設置藥品營業(ye) 場所。違法建築不得用於(yu)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總部對所屬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實行統一企業(ye) 商號、統一企業(ye) 標識、統一企業(ye) 裝修標準、統一質量管理、統一采購配送。

    第八條 ?開辦三級藥品零售企業(ye) ,縣(含)以上城區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120平方米(建築麵積,下同);連鎖門店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100平方米;鄉(xiang) 鎮藥店(含連鎖門店)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80平方米。

    開辦二級藥品零售企業(ye) ,縣(含)以上城區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100平方米(建築麵積,下同);連鎖門店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80平方米;鄉(xiang) 鎮藥店(含連鎖門店)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60平方米;村級藥店營業(ye) 麵積不少於(yu) 40平方米。

    開辦一級藥品零售企業(ye) ,營業(ye) 場所藥品經營麵積不得少於(yu) 20平方米。

    經營範圍含有中藥飲片的,還應當設置相對獨立的中藥飲片營業(ye) 區域。經營範圍中不含中藥飲片的,營業(ye) 場所麵積可在上述條件下相應減少20平方米。

    為(wei) 合理布局城市藥品零售網點,鼓勵藥品連鎖企業(ye) 的發展,在同等條件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優(you) 先。所有在縣(含)以上城區商業(ye) 主幹道申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單體(ti) 藥店必須一律達到三級藥品零售企業(ye) 標準,零售連鎖門店可不作要求。

    第九條 ?企業(ye) 可根據需要選擇設置與(yu) 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藥品倉(cang) 庫,倉(cang) 庫設置應當以便於(yu) 質量管理為(wei) 原則,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ti) 要求,倉(cang) 庫地址應與(yu) 營業(ye) 場所地址一致,麵積不得少於(yu) 20平方米。

    第十條 ?營業(ye) 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倉(cang) 庫內(nei) 牆、頂光潔,地麵平整,門窗結構嚴(yan) 密,有可靠的安全防護、防盜等措施。營業(ye) 場所及倉(cang) 庫周圍環境整潔、無汙染源。

    第十一條 ?企業(ye) 應當具有與(yu) 其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營業(ye) 場所應當至少有以下營業(ye) 設備:

    (一)貨架和櫃台;

    (二)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

    (三)經營中藥飲片的,有存放飲片和處方調配的設備;

    (四)經營冷藏、陰涼貯藏藥品的,有專(zhuan) 用冷藏、陰涼貯藏設備;

    (五)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要求的設施設備;

    (六)藥品拆零銷售所需的調配工具、包裝用品;

    (七)藥品與(yu) 地麵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八)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九)驗收專(zhuan) 用場所;

    (十)不合格藥品專(zhuan) 用存放場所。

    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設置倉(cang) 庫的,倉(cang) 庫應當有以下設施設備:

    (一)藥品與(yu) 地麵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

    (四)符合儲(chu) 存作業(ye) 要求的照明設備;

    (五)驗收專(zhuan) 用場所;

    (六)不合格藥品專(zhuan) 用存放場所;

    (七)經營冷藏、陰涼貯藏藥品的,有與(yu) 其經營品種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zhuan) 用設備;

    (八)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chu) 存設施。

    第十二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第三節??質量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藥品零售藥店的企業(ye) 負責人應當熟悉國家有關(guan) 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基本的藥學知識,同時一、二級藥品零售企業(ye) 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專(zhuan) 或高中(含)以上學曆;三級藥品零售企業(ye) 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zhuan) (含)以上學曆。

    開辦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ye) 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ye) 藥師資格;質量負責人必須具備藥師(中藥師)以上資格。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企業(ye) 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ye) 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執業(ye) 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從(cong) 事質量管理、處方審核、藥學服務等工作。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藥師(中藥師)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人員或具有藥學醫學專(zhuan) 業(ye) 並從(cong) 事藥品經營管理工作本科畢業(ye) 滿一年、專(zhuan) 科畢業(ye) 滿三年、中專(zhuan) 畢業(ye) 滿五年的醫藥專(zhuan) 業(ye) 人員。

    (一)開辦三級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配備1名執業(ye) 藥師及2名以上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審核工作。

    (二)開辦二級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配備1名執業(ye) 藥師及1名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在鄉(xiang) 鎮以下可為(wei) 藥士(中藥士))。

    (三)開辦一級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配備1名執業(ye) 藥師。

    (四)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學技術人員中至少應當配備1名中藥專(zhuan) 業(ye) 的執業(ye) 藥師或中藥師(在鄉(xiang) 鎮以下可為(wei) 中藥士)或中藥、中醫專(zhuan) 業(ye) 的從(cong) 事藥品經營管理工作的大、中專(zhuan) 畢業(ye) 生或醫藥專(zhuan) 業(ye) 畢業(ye) 並具備中藥調劑員資格的人員負責相關(guan) 審方、複核及中藥飲片調劑等工作。

    (五)以上藥學技術人員,應身體(ti) 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在企業(ye) 營業(ye) 時間均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六)藥品零售企業(ye) 所配備的藥學技術人員需經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填寫(xie) 藥師備案表,簽定在職在崗承諾書(shu) ,一年內(nei) 不得離職。

    (七)對已配備執業(ye) 藥師的所有藥店不得在變更時減少執業(ye) 藥師的配備。

    (八)收購、變更企業(ye) 法人或企業(ye) 負責人、變更注冊(ce) 地址、二級變更為(wei) 三級的單體(ti) 藥店,企業(ye) 法人或企業(ye) 負責人必須是執業(ye) 藥師。

    (九)連鎖門店在辦理收購、變更企業(ye) 法人、企業(ye) 負責人、變更注冊(ce) 地址、經營範圍事項時須配備執業(ye) 藥師。

    第十五條 ?企業(ye) 應當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藥學法律法規及專(zhuan) 業(ye) 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企業(ye) 應當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健康體(ti) 檢,體(ti) 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節??質量管理文件及計算機係統

    第十七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製定符合企業(ye) 實際的質量管理文件。文件包括質量管理製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檔案、記錄和憑證等。

    第十八條 ?企業(ye) 應當建立計算機係統對藥品質量實施信息化管理。

    計算機係統應當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並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

    第十九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的計算機係統應與(yu) 配送中心、各門店聯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能夠全麵監控連鎖門店藥品購進、儲(chu) 存、銷售等經營質量管理全過程。

第三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與(yu) 核發程序

    第二十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人應當提出籌建申請,分宜縣轄區內(nei) 擬辦企業(ye) 和渝水區鄉(xiang) 鎮擬辦企業(ye) 向所在地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其他地區擬辦企業(ye) 向市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藥品零售企業(ye) 籌建申請;

    2、藥品零售企業(ye) 籌建申請表;

    3、擬辦企業(ye) 的《營業(ye) 執照》;

    4、擬辦企業(ye) 法定代表人、企業(ye) 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藥學技術人員等學曆證明、職稱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及個(ge) 人工作簡曆;

    5、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其他單位兼職的相關(guan) 證明材料(個(ge) 人社保繳納證明;有原工作單位在職在編的人員,其證明材料須加蓋原單位印章和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不在崗證明;或個(ge) 人檔案托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6、擬辦企業(ye) 營業(ye) 場所、倉(cang) 儲(chu) 設施設備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說明及該企業(ye) 地理位置示意圖;

    7、擬配置安裝使用的藥品購銷存計算機管理係統的情況說明;

    8、擬辦企業(ye) 營業(ye) 場所、倉(cang) 庫的房屋產(chan) 權證明或租賃意向協議複印件(應標明麵積);

    9、開辦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還應提供總部資質材料複印件;

    10、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籌建申請,受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處理。予以受理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時限內(nei) ,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籌建的,由受理部門發給同意籌建批複;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受市局委托行政許可的縣區局,應在同意籌建批複後報市局備案並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應當向核發籌建批複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零售企業(ye) 驗收申請;

    2、同意籌建批複複印件;

    3、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申請表;

    4、擬辦企業(ye) 員工花名冊(ce) (含崗前培訓及體(ti) 檢情況);

    5、擬辦企業(ye) 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任命文件;

    6、擬辦企業(ye) 藥學技術人員學曆、執業(ye) 資格或技術職稱證明、不在其他單位兼職證明;

    7、擬辦企業(ye) 所在地理位置圖和經營場所、倉(cang) 庫平麵布局圖(應有基本藥物和含麻製劑專(zhuan) 櫃或專(zhuan) 區);

    8、擬辦企業(ye) 質量管理製度目錄;

    9、擬辦企業(ye) 經營場所及倉(cang) 儲(chu) 設施設備目錄;

    10、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第二十三條 ?許可受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nei) ,依據本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並通過了公示的,經審批後核發加蓋市局公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市局申請GSP認證。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未通過GSP認證,仍經營藥品的,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wei) 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ye)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ge) 月內(nei) ,向原發證機關(guan) 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wei) 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注冊(ce) 地址、倉(cang) 庫地址(包括增減倉(cang) 庫)、企業(ye) 法定代表人、企業(ye) 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原發證機關(guan) 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guan) 材料,原發證機關(guan) 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許可程序的有關(guan) 要求在法定時限內(nei) 予以審查批準。其中變更注冊(ce) 地址、倉(cang) 庫地址、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等許可事項的,原發證機關(guan) 應當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許可條件核準需變更企業(ye) 的經營條件並進行現場檢查。

    藥品零售企業(ye) 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當在《營業(ye) 執照》核準變更後30日內(nei) ,向原發證機關(guan)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guan) 應當自收到企業(ye) 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nei) 為(wei) 其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企業(ye) 名稱

    1、《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變更項目審批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變更後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二)變更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或企業(ye) 負責人

    1、《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變更項目審批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擬變更人員的任職文件(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須提供總部的任命文件)、個(ge) 人簡曆,身份證、學曆、職稱或執業(ye) 資格證書(shu) 複印件、不在其他單位兼職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變更企業(ye) 質量負責人

    1、《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變更項目審批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擬變更人員的任職文件(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須提供總部的任命文件)、個(ge) 人簡曆,身份證、學曆、職稱或執業(ye) 資格證書(shu) 複印件、不在其他單位兼職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變更經營方式

    1、《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變更項目審批表》;

    2、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與(yu) 該藥店達成的經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shu) ;

    4、變更後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5、第二十二條中驗收申請材料的(四)、(五)、(六)、(七)項。

    (五)變更注冊(ce) 地址、倉(cang) 庫地址和經營範圍

    1、《藥品零售企業(ye) 申請變更項目審批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第二十二條中驗收申請材料的(四)、(五)、(六)、(七)項。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後,應當由企業(ye) 原發證機關(guan) 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nei) 容和時間,按變更後的內(nei) 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並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後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編號(除變更經營方式外)不變,《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後加“(更)”字(變更經營方式除外)。

    第二十八條 ?企業(ye) 因違法經營已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guan) 應當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換證申請。

    第二十九條 ?企業(ye) 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guan) 報告,並在市級以上報刊媒體(ti) 上登載遺失聲明。企業(ye) 原發證機關(guan) 應當在企業(ye) 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ge) 月後,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ye) 原發證機關(guan) 報市局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撤銷、撤回或者宣布無效的;

    (三)藥品零售企業(ye) 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guan) 閉的;

    (四)企業(ye) 主動申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

    (五)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二)企業(ye) 主動申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需由企業(ye) 注銷申請報告並填寫(xie)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注銷申請表;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換發、變更、補發、注銷的,必須由上級法人單位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變更注冊(ce) 地址、倉(cang) 庫地址、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等許可事項的,應向市局申報並通過市局組織的GSP認證專(zhuan) 項檢查。未經許可擅自變更許可事項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nei) 《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ye) 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藥品GSP認證合格的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依法開展GSP跟蹤檢查。

    第三十五條 ?依法對藥品零售企業(ye) 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暫時停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發證機關(guan) 報告並交回《藥品經營許可證》;如需恢複營業(ye) 的,經發證機關(guan) 驗收合格後,企業(ye) 方可繼續從(cong) 事藥品經營活動;企業(ye) 在申請的停業(ye) 期間,應當停止一切藥品經營活動,否則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具有向公眾(zhong) 提供24小時藥品銷售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嚴(yan) 格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政策,配備能夠滿足消費者基本需求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所列藥品品種。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yi) 是:

    醫藥專(zhuan) 業(ye) :指醫學、藥學、護理學、生物、化學等專(zhuan) 業(ye) 。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城區主幹道是:

    新餘(yu) 城區:勝利路(南起三疊園,北至火車站)、勞動路(南起新華書(shu) 店,北至勞動北路與(yu) 仰天大道交匯處)、抱石大道(東(dong) 起抱石東(dong) 大道與(yu) 新欣大道交匯處,西至抱石公園)、仙來大道(東(dong) 起仙來東(dong) 大道與(yu) 沿江路交匯處,西至仙來西大道與(yu) 天工北大道交匯處)。

    分宜縣城區:鈐陽路(東(dong) 起木器廠,西至鈐陽湖大酒店),昌山路(南起木器廠,北至分宜商城)

    第四十二條?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wei) :1、單體(ti) 藥店:餘(yu) +(級別字母)+D+縣(區)局代碼+許可證流水號;2、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餘(yu) +(級別字母)+C+縣(區)局代碼+許可證流水號。

    單體(ti) 藥店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當分別編製許可證流水號。

    級別字母:即一級:(Ⅰ)、二級:(Ⅱ)、三級:(Ⅲ)

    各縣(區)代碼:市本級X,渝水區Y,分宜縣F。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新餘(yu)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新餘(yu)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新餘(yu)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之前製定和下發的有關(guan) 規定,凡與(yu) 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友情鏈接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京ICP證140722號 藥品醫療器械網絡信息服務備案(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3)第00464號網絡備案:京ICP備12039121號-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B座7層 www.komibo.com ©2017-2025 新利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