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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規範新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1/18 信息來源:

魯醫保函〔202077

各市醫療保障局:

  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hui) 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0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促進社會(hui) 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2號)要求,做好我省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申請條件各市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清理定點醫藥機構與(yu) 醫保管理無關(guan) 的申請條件,不得將醫療機構舉(ju) 辦主體(ti) 、經營性質、規模和等級作為(wei) 定點的前置條件,與(yu) 醫保管理和基金使用無關(guan) 的處罰不得與(yu) 定點申請掛鉤。各類醫藥機構正式運營3個(ge) 月即可提出醫保定點申請,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及時納入定點管理,滿足參保群眾(zhong) 就醫需求。

  二、簡化新增定點醫藥機構經辦流程各市要按照《山東(dong) 省統一醫療保障經辦服務辦事指南(試行)》,進一步簡化優(you) 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zhuan) 業(ye) 評估和協商談判程序,定點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ge) 月。對未能通過申請的,應當在3個(ge) 月的評估時限結束後告知其緣由和整改內(nei) 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請。各市應創造條件實現通過網上和魯醫保小程序受理新增定點醫藥機構申請和醫藥機構基本信息變更申請。鼓勵有條件的市推行隨時申請隨時受理。

  三、強化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加強醫保行政協議管理,強化協議執行的嚴(yan) 肅性。加快完善與(yu) 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相適應的定點醫藥機構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逐步建立以較低費用取得較大健康收益為(wei) 目標的考評機製和醫保基金總額調整機製。通過醫保智能監控、第三方評估、社會(hui) 滿意度調查、信用評價(jia) 體(ti) 係等,提高定點醫藥機構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能力。

 

山東(dong) 省醫療保障局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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