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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促進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係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0/11/27 信息來源:查看

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各銀保監分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省直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ti) 係,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多元保障需求,進一步提升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國銀保監會(hui)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13 部門《關(guan) 於(yu) 促進社會(hui) 服務領域商業(ye) 保險發展的意見》精神,結合浙江實際,現就推進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ti) 思路

全麵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引導推動社會(hui) 醫療保障與(yu) 商業(ye) 保險協調發展,按照“政府引導、定位補充、投賠簡便、商業(ye) 運作”的要求,充分發揮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在保障民生等方麵的作用,使其成為(wei) 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ti) 係,解決(jue)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基本原則

本指導意見中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是指政府引導支持,群眾(zhong) 自願參保,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與(yu) 社會(hui) 醫療保險相銜接,麵向全體(ti)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補充型醫療保險。開展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參保廣覆蓋。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麵向全體(ti) 職工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得設置年齡、健康狀況、既往病史、職業(ye) 類型等前置條件,保費與(yu) 個(ge) 人疾病風險脫鉤。以設區市為(wei) 單位,實行市級統籌。

(二)待遇可銜接。堅持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ti) 係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適當體(ti) 現對重特大疾病賠付傾(qing) 斜,充分發揮商業(ye) 保險梯次減負功能。

(三)商業(ye) 化運作。堅持政府鼓勵推動,企業(ye) 自負盈虧(kui) ,群眾(zhong) 自願參保原則。以市場機製、保本微利為(wei) 運營導向,建立科學、合理、穩定的定價(jia) 機製,加強保險精算,價(jia) 格關(guan) 聯保險責任,動態調整保費,適當引入競爭(zheng) 機製。

三、主要工作

(一)科學選定承辦企業(ye) 和產(chan) 品

1.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選定 2—5 家服務能力強、經營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wei) 支持方,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采取聯保共保等方式承擔。

2.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以設區市為(wei) 單位開展,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及選定的承辦保險公司共同商定保險方案,原則上每市設定一個(ge) 保險方案,可設定多檔可選的繳費檔次。

(二)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和保險待遇

承辦保險公司會(hui) 同醫療保障等部門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確定繳費標準(檔次),建立完善保險價(jia) 格調節機製。根據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設定賠付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及起付線(免賠額)、報銷比例(賠付比例)、封頂線(賠付限額)。待遇設定要體(ti) 現保大病、保重病原則,有效解決(jue)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難題。

(三)加強對承辦保險公司的引導支持

1.各市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yu) 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方案》(浙政辦函〔2020〕52 號)和省大數據局《關(guan) 於(yu) 印發浙江省公共數據安全脫敏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浙數局發〔2020〕5 號)等文件要求,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為(wei) 承辦保險公司開展產(chan) 品設計和校驗精算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提升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的精準性和合理性。

2.各級相關(guan) 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you) 勢,通過各種方式幫助承辦保險公司宣傳(chuan) 介紹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努力提高參保比例。承辦保險公司要節約成本,承保理賠等主要服務環節應依托自有網點及隊伍開展運營,持續改善保險服務。

(四)多元籌資鼓勵群眾(zhong) 參保

1.允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利用個(ge) 人曆年賬戶餘(yu) 額購買(mai) 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職工個(ge) 人曆年賬戶可為(wei) 其省內(nei)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的家庭成員(配偶、子女、父母)購買(mai) 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

2.各地可根據實際,整合政策性扶貧類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

3.鼓勵用人單位和城鄉(xiang) 集體(ti) 經濟組織為(wei) 職工和居民購買(mai) 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購買(mai) 經費按商業(ye) 健康保險規定在計算個(ge) 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

(五)切實提高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參保和理賠的便利性

1.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you) 勢,完善社會(hui) 醫療保險與(yu) 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聯動經辦管理模式,通過“浙裏辦”和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承辦保險公司的 APP,全麵實施“網上參保”“掌上參保”,電子保單憑證網上生成,一人一單(證)。

2.全麵實施醫保結算“3+N”模式,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賠付“一站式”結算,解決(jue) “看病墊資、理賠跑腿”問題,切實增強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指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工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指導,相關(guan) 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排出時間表、路線圖,保障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相關(guan) 工作的落實。各市醫療保障部門要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成立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工作專(zhuan) 班,加強組織協調,研究解決(jue) 相關(guan) 問題。各設區市要根據本指

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及時製定出台實施方案,實行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參保和城鄉(xiang) 居民醫療保險費征繳同時實施,確保明年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工作落地施行。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牽頭做好政策設計、承辦保險公司選定、數據信息支持、“一站式”結算;銀保監部門要與(yu) 醫療保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對承辦保險公司運營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各地保險行業(ye) 協會(hui) 協助地方醫療保障部門做好保險方案製定、承辦主體(ti) 選定、風險預警等相關(guan) 工作;財政部門要統籌支持對貧困對象的參保資助;稅務部門要落實好相關(guan) 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商業(ye) 健康保險)稅收優(you) 惠政策;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承辦公司要加強財務精算,按保本微利原則設計產(chan) 品,要加強宣傳(chuan) ,擴大群眾(zhong) 參保比例,要努力做好理賠服務,防患保險風險,提高商業(ye) 補充醫療保險信譽。

(三)強化風險防範。在加強政府引導、協助推廣的同時,相關(guan) 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製,有效防範信息和廉政等風險,對保險公司的運營要加強風險預警,不斷創新監管理念,轉變監管方式,豐(feng) 富監管手段,同步落實風險防範與(yu) 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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