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監督〔2022〕53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監督所、上海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為(wei) 進一步提升本市職業(ye) 健康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效能,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職業(ye)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對《關(guan) 於(yu) 印發本市衛生計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滬衛計監督〔2018〕40號)有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本市職業(ye) 健康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2年9月7日
上海市職業(ye) 健康協管服務技術規範
一、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病防治法》要求,對轄區內(nei) 用人單位開展職業(ye) 健康排查、巡查,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指導和督促轄區內(nei) 用人單位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申報;協助開展職業(ye) 健康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wei) 、重點職業(ye) 病人管理與(yu) 隨訪等工作;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ye) 衛生檔案;開展轄區內(nei) 職業(ye) 健康宣傳(chuan) 教育等工作。
二、工作內(nei) 容
(一)對轄區內(nei) 用人單位開展排查,查看營業(ye) 執照、生產(chan) 工藝流程、工作場所是否存在職業(ye) 病危害因素等,動態掌握用人單位的底數、基本情況、變動情況及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等。
(二)對轄區內(nei) 已申報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開展定期巡查。查看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建設項目職業(ye) 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工作場所職業(ye) 病危害因素檢測與(yu) 評價(jia) 情況,勞動者職業(ye) 健康檢查和職業(ye) 健康監護檔案情況,工作場所職業(ye) 病防護設施、個(ge) 人防護用品等情況,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並做好記錄和指導整改。
(三)開展轄區職業(ye) 健康宣傳(chuan) 工作。對轄區內(nei)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職業(ye) 病防治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知識的宣傳(chuan) 教育,指導用人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職業(ye) 病防治相關(guan) 工作。
(四)在轄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ye) 衛生檔案。對轄區內(nei) 用人單位開展職業(ye) 衛生建檔、複核,並及時錄入上海市職業(ye) 健康信息管理平台。
(五)對轄區內(nei) 塵肺病、慢性職業(ye) 病等重點職業(ye) 病人開展管理和追蹤調查工作。接到確診報告後30天內(nei) 完成初訪,建立動態訪視卡;每年開展追蹤調查,追蹤治療和康複情況及轉歸結局,如有變動及時更新。對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供職業(ye) 健康指導與(yu) 谘詢。
(六)運用信息化技術,按要求完成並及時上報各項排查和巡查記錄、協管服務工作計劃和總結。
(七)協助開展職業(ye) 健康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wei) ;協助開展重點職業(ye) 病監測、工作場所職業(ye) 病危害因素監測。
(八)完成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布置的其他臨(lin) 時性職業(ye) 健康協管服務工作。
三、工作流程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具體(ti) 工作的落實和推進,及時收集、上報信息(見附件1)。
四、信息收集和報送
(一)每年完成轄區內(nei) 新增用人單位的排查,並按照相關(guan) 要求進行記錄(見附件2),及時上報。
(二)每年對轄區內(nei) 已申報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進行全覆蓋巡查1次,對職業(ye) 病危害嚴(yan) 重行業(ye) ,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巡查次數,並按照相關(guan) 要求進行記錄(見附件3),及時上報。
(三)每年應製定職業(ye) 健康協管服務工作方案,並上報年度工作總結(總結應包含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特色亮點等)。
(四)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完成的用人單位職業(ye) 衛生檔案(見附件4)、動態訪視卡(見附件5)報送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五、考核評估指標
考核評估指標見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