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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5/12/02 信息來源:

    《雲(yun) 南省衛生廳關(guan) 於(yu) 印發雲(yun) 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經2005年10月26日雲(yun) 南省衛生廳辦公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7日起實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雲(yun) 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和規範我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根據《雲(yun) 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和國家、省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按照合作醫療管理有關(guan) 規定,為(wei) 參加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農(nong) 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在縣衛生局內(nei) 設置的縣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負責縣級和鄉(xiang) 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和監督管理;鄉(xiang) (鎮)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鄉(xiang) 合管辦)負責對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審查,上報縣合管辦核準,同時負責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縣(市、區)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原則是:提供參合農(nong) 民的基本醫療服務、方便參合農(nong) 民就醫並便於(yu) 管理;有利於(yu) 促進醫療資源的優(you) 化配置,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於(yu) 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競爭(zheng) ,合理控製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部門的規章製度;

   (三)嚴(yan) 格執行省級有關(guan) 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jia) 格政策;

   (四)嚴(yan) 格執行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有關(guan) 政策規定,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與(yu)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和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

   (五)建立健全與(yu)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相適應的內(nei) 部管理製度,配有必要的專(zhuan) (兼)職管理人員。

   (六)縣級、鄉(xiang) 級定點醫療機構配備有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係統。

    第六條 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縣、鄉(xiang) 合管辦要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七條 縣、鄉(xiang) 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協議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包括服務內(nei) 容、服務質量、藥品提供、費用結算、不予支付的服務項目和藥品、醫療費用給付、審核與(yu) 控製、爭(zheng) 議處理等。原則上協議有效期為(wei) 2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ge) 月通知對方,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懸掛由縣合管辦統一製作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並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或損壞。標牌製作成本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縣、鄉(xiang) 合管辦與(yu) 定點醫療機構解除或終止協議的,應及時收回定點標牌。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領導和管理組織,配備相對穩定的專(zhuan) (兼)職管理人員,協調處理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有關(guan) 事宜,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wei) 參加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的農(nong) 民提供服務時,必須使用由縣合管辦統一規定的登記本、結算單等各種單據和賬表。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xi)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政策和各項規定,並嚴(yan) 格執行。要製定並完善各項管理製度,嚴(yan) 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範,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主動適應建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要求,深化改革,不斷改善服務條件和服務態度,強化服務意識,優(you) 化服務流程,保證參合者得到質優(you) 、價(jia) 廉、便捷、透明、公平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雲(yun) 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控製貴重藥品的使用,嚴(yan) 格掌握藥量,杜絕人情方、大處方。

    嚴(yan) 格控製門診處方值,原則上村級門診月平均處方值不超過25元,鄉(xiang) 級門診月平均處方值不超過35元。超出部分由醫療機構和當事人自己承擔,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重複掛號、分解處方等手段增加掛號數、降低處方值。

    第十四條 縣域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農(nong) 民的醫療費用實行現場減免補償(chang) 。參合農(nong) 民在縣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費用進行審核,並按合作醫療有關(guan) 規定直接兌(dui) 付參合農(nong) 民的減免補償(chang) 資金。參合農(nong) 民到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不實行現場減免,其醫療費用補償(chang) 的具體(ti) 辦法由縣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hui) 製定。

    第十五條 在定點醫療機構內(nei) 要確定專(zhuan) (兼)職人員負責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費用補償(chang) 的審核工作,有條件的要設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審核服務台。審核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就診的參合人員是否人、證、曆相符;

   (二)審核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有關(guan) 處方用藥、檢查化驗、住院診治等醫療行為(wei) 是否符合規定;

   (三)審核家庭賬戶或個(ge) 人門診資金以及住院補償(chang) 資金支付情況;

   (四)發放有關(guan)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的各種審批表。

    第十六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減免補償(chang) 資金實行“三級結算審核製”。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在本機構就診參合農(nong) 民的減免補償(chang) 資金進行初審,並進行現場減免。鄉(xiang) 鎮合管辦負責對鄉(xiang) 級和村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減免補償(chang) 和結算資料進行複審,並報縣合管辦核準;縣合管辦負責對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補償(chang) 和結算資料進行複審,並核準鄉(xiang) 鎮合管辦上報的複審資料。縣財政局負責對縣合管辦上報的結算資料進行終審。經審核合格的,及時通知合作醫療基金代理銀行按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結算資金。資金撥付後,合作醫療基金代理銀行要及時出具有關(guan) 憑據,並送縣合管辦存檔。

    第十七條 縣、鄉(xiang) 合管辦要嚴(yan) 格執行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會(hui) 計製度,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中參合人員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縣、鄉(xiang) 合管辦不予支付。要嚴(yan) 格核查每筆資金的真實性,杜絕錯報、虛報和套騙基金等行為(wei) 。

    第十八條 縣級合管辦要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縣級和鄉(xiang) 級定點醫療機構出院病人的病曆和補償(chang) 情況進行入戶核實,每月抽查的機構數不少於(yu) 機構總數的20%,每個(ge) 機構抽查的出院病人資料不少於(yu) 上月出院病人總數的5%。鄉(xiang) 鎮合管辦也要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村級和鄉(xiang) 級門診病人的處方和減免情況進行入戶核實,每月抽查的村級和鄉(xiang) 級定點醫療機構數不少於(yu) 機構總數的20%,每個(ge) 機構抽查的門診病人資料不少於(yu) 上月門診病人總數的1%。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要單獨建賬,並有義(yi) 務提供審核費用所需的診治資料及賬目清單。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如實為(wei) 參合者提供處方、病曆、統一收費憑據、醫藥費用清單、出院記錄和轉診審批表等相關(guan) 證明材料。嚴(yan) 禁開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曆、假票據套騙合作醫療基金的行為(wei) 。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縣(市)、鄉(xiang) (鎮)合管辦搞好各項管理工作。要認真做好農(nong) 民參合繳費、滾動式預繳費籌資等工作。要按要求及時做好會(hui) 計報表編製和相關(guan) 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如實上報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信息資料。

    第二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在本單位的顯著位置公示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有關(guan) 資料。公示內(nei) 容如下:

   (一)本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二)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及價(jia) 格標準;

   (三)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就診流程和減免報銷規定;

   (四)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不予減免報銷的項目;

   (五)定期公示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門診減免和住院補償(chang) 情況;

   (六)縣合管辦規定的其他公示項目。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不斷完善院(所、室)內(nei) 外監督機製,認真接受合作醫療管理、監督組織、有關(guan) 部門和群眾(zhong) 的監督。要采取不同方法向患者及村民委員會(hui) 進行滿意度測評(每年不得少於(yu) 兩(liang) 次),連續兩(liang) 次滿意度低於(yu) 70%的,要批評教育直至解除定點醫療服務協議。

    第二十四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縣、鄉(xiang) 合管辦要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和社會(hui) 評議情況,對成績優(you) 秀的單位予以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作出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情節嚴(yan) 重的要解除定點醫療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有關(guan) 規定,超範圍、超標準、重複補償(chang) 或錯報、虛報、套取合作醫療基金而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所損失的資金由縣合管辦從(cong) 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結算金額中扣除,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時要對其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並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截留、挪用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按《雲(yun) 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鄉(xiang) 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要解除定點醫療服務協議。

   (一)不履行合作醫療規定公示要求,限期不整改的;

   (二)編造假處方、假病曆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經入戶抽查核實的;

   (三)診治、費用結算時不校驗參合農(nong) 民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明,將非參合人員的醫療費、非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列入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範圍支付的;

   (四)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五)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合人員繼續滯留住院、掛床的;

   (六)違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診療服務規定的;

   (七)不記載病曆或病曆記載不清楚、不完整,與(yu) 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的,或發生的醫療費與(yu) 病情不符的;

   (八)接診時不審閱參合人員以前的病曆記載,重複給藥,非診療需要進行檢查、治療或重複檢查、治療的;

   (九)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jia) 格,造成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十)不按處方劑量規定,超量給藥的;

   (十一)將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範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十二)將自費藥品與(yu) 列入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用藥範圍的藥品混淆計價(jia) 的;

   (十三)允許或縱容采用冒名就診、掛名住院的;

   (十四)其他違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

    第二十八條 縣、鄉(xiang) 合管辦與(yu) 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發生協議內(nei) 爭(zheng) 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jue)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雲(yun) 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各地要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ti) 的實施細則,切實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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