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省藥監局發布《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征求<遼寧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驗收實施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麵向社會(hui) 廣泛征求意見,截至2019年1月22日,共收到意見建議9條。經研究,采納5條,不予采納4條,現將有關(guan) 情況予以公布。
1.第九條(六)、第十四條(三)中的“中藥材”字樣是否應當去掉。中藥材需要炮製,零售藥店直接麵向消費者個(ge) 人,無法炮製,零售藥店應當無法經營中藥材。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範圍包含中藥材、中藥飲片等。
2.第二十四條(二)第8款:“經營中藥飲片的,應當有專(zhuan) 用的庫房和養(yang) 護工作場所”,GSP中未要求零售藥店的倉(cang) 庫設置養(yang) 護工作場所,此條中的“養(yang) 護工作場所”是否應當去掉。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
3.第二十六條中第9款:“中藥飲片櫃鬥譜的書(shu) 寫(xie) 應當正名正字;裝鬥前應當複核,防止錯鬥、串鬥;應當定期清鬥,防止飲片生蟲、發黴、變質;不同批號的飲片裝鬥前應當清鬥並記錄”,後半部分內(nei) 容為(wei) 日常監管內(nei) 容,應當與(yu) 審批關(guan) 係不大,“裝鬥前應當複核,防止錯鬥、串鬥;應當定期清鬥,防止飲片生蟲、發黴、變質;不同批號的飲片裝鬥前應當清鬥並記錄”是否應當去掉。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
4.第二十七條中“藥品應當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陳列、儲(chu) 存。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ti) 溫度的,按照法定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陳列儲(chu) 存”,後半部分內(nei) 容應當與(yu) 審批關(guan) 係不大,“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ti) 溫度的,按照法定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陳列儲(chu) 存”是否應當去掉。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ye) 應當根據藥品的質量特性對藥品進行合理儲(chu) 存,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chu) 存藥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ti) 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chu) 存。
5.第三十條“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2019年6月30日之前,達到“七統一”標準,連鎖門店不得在總部外自行采購藥品”,此條內(nei) 容應當與(yu) 審批無關(guan) ,為(wei) 日常監管內(nei) 容,可以在下發文件時提出此項要求,此條內(nei) 容是否應當不列入實施標準中。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
6.第三條“藥品零售企業(ye) 的設立和經營應當遵循合理布局、保證質量、規範有序的原則”。此條款對藥品零售企業(ye) 的布局原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未進一步細化量化,如藥品零售企業(ye) 間距離是否有要求,要求是多少,建議本標準能進一步明確。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
理由:各地可結合審批、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開辦標準。
7.第九條(八)修改儲(chu) 存工作的人員可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從(cong) 事銷售、儲(chu) 存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8.第十九條(五)修改營業(ye) 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為(wei) 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3年以上從(cong) 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曆。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
9.第二十四條 (一)營業(ye) 場所 3.經營中藥飲片的,應配備存放飲片、處方調配的設備。如果隻經營精製單味飲片,是否可以免除相應設備。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
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