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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3/13 信息來源:

    一、出台背景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進一步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藥監局印發了《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就統籌推進並規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將醫保監管對象將從(cong) 機構向相關(guan) 人員延伸,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管理。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為(wei) 落實《指導意見》,製定了《吉林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令第3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藥監局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guan) 條款。

    三、政策的主要內(nei) 容

    《吉林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共8章54條。

    第一章總則(1-7條),主要為(wei) 製定依據、適用原則、範圍及責任分工,明確了醫療保障、衛生健康、藥品監管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各方責任。

    第二章資格獲取與(yu) 承諾(8-11條),明確了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獲取醫保支付資格的方式,作出服務承諾的形式,以及經辦機構對相關(guan) 人員記分的條件。

    第三章登記備案(12-19條),明確了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做好登記備案的工作要求,登記備案的內(nei) 容,登記備案狀態(正常、暫停、終止)及調整要求。強調了登記備案暫停或終止狀態與(yu) 開展執業(ye) 活動的關(guan) 係,具備醫保支付資格的必要條件,離崗人員的動態維護時限。

    第四章記分規則(20-37條),明確了醫保部門對相關(guan) 人員責任作出認定的要求,根據具體(ti) 違法違規行為(wei) 責任輕重程度確定一般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及遵循原則。明確了對相關(guan) 人員結合輕重程度記1-3分、4-6分、7-9分、10-12四個(ge) 檔次的具體(ti) 情形。對因欺詐騙保等行為(wei) 構成犯罪,受到人民法院依法判決(jue) 並生效的一次記12分。明確了從(cong) 輕、從(cong) 重記分的情節。對記分管理作出具體(ti) 要求,記分載入“一醫一檔”數據庫,全國可查。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依據記分情況應對相關(guan) 人員采取的措施和應當出具的文書(shu) ,以及定點醫藥機構在醫保信息平台維護及公開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修複恢複(38-42條),明確了因違規被暫停或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的人員修複恢複的條件、程序及經辦機構辦理時限、信息報送製度,一次記滿12分的,不予修複。提供了通過線上線下培訓學習(xi) 考試、現場參與(yu) 醫保政策宣傳(chuan) 活動、實名舉(ju) 報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wei) 、參與(yu) 飛行檢查、參與(yu) 醫保基金使用領域專(zhuan) 家論證、發表醫保基金使用領域正能量文章等修複途徑。

    第六章異議申訴(43-46條),明確了相關(guan) 人員對記分或資格狀態存在異議時的救濟渠道及工作程序。

    第七章審核結算(47-50條),督促定點醫藥機構加強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結算費用審核管理,要求經辦機構加強醫保基金審核結算,對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

    第八章附則(51-54條),要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加強信息化管理和製度化建設,強化全過程管理,並明確了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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