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guan) 各處、室,局屬各事業(ye) 單位: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青海省信訪條例》規定,省局製訂了《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訪工作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訪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切實解決(jue) 好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進一步推動信訪工作製度落實,規範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監管信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青海省信訪條例》和《青海省信訪工作責任製實施細則》等法規製度,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信訪行為(wei)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函、電話、傳(chuan) 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由省局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wei) 信訪人。
第三條 省局信訪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
(二)引導上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推動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解決(jue) ;
(三)嚴(yan) 格實行訴訟與(yu) 信訪分離,對涉法涉訴事項不予受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yu) 疏導教育、法製宣傳(chuan) 相結合。
第四條 省局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完善相關(guan) 工作製度,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建立健全信訪突發事件及群體(ti) 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機製,及時有效處理好重大信訪事項。
第五條 省局領導及各直屬單位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並研究解決(jue) 信訪工作中的問題。
第六條 充分利用和發揮青海省網上信訪係統,加強內(nei) 部信訪信息交流,提高辦理效率和質量。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與(yu) 職責
第七條 省局設立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設在省局辦公室,負責全局信訪工作的歸口管理。
信訪辦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專(zhuan) 職工作人員。省局機關(guan) 各處室、各直屬單位負責人為(wei) 本處室、本單位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並指定一名信訪工作人員,承擔與(yu) 信訪辦的日常聯係。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政治堅定、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責任心強、身體(ti) 健康等基本條件,應當具有相應的政策水平和業(ye) 務知識。
第八條 信訪辦履行下列信訪工作職責:
(一)辦理人民群眾(zhong) 來信;
(二)受理、承辦、交辦、轉送、督辦信訪事項;
(三)組織或參與(yu) 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和應急處置突發事件;
(四)定期組織領導幹部接待來訪、幹部下訪、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提供信訪信息,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六)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七)向信訪人宣傳(chuan) 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八)指導省局機關(guan) 各處、各直屬單位信訪工作,並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九)組織信訪工作人員開展相關(guan) 培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根據“一個(ge) 窗口對外”的原則,信訪辦負責信訪接待的日常工作。
(一)群眾(zhong) 來訪事項的登記、接待、受理;
(二)反饋信訪人來訪事項辦理結果;
(三)製定群眾(zhong) 來訪接待工作規則和受理工作製度;
(四)為(wei) 接訪提供必要的相關(guan) 條件支持;
(五)信訪接待的其他有關(guan) 工作。
第十條 承辦信訪事項的責任處室和單位應當在信訪辦的組織協調下,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信訪工作。
(一)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依法履行職責,從(cong) 源頭上避免可能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糾紛;
(二)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qing) 聽信訪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
(三)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和結果,提供與(yu) 信訪事項相關(guan) 的專(zhuan) 業(ye) 性意見;
(四)協同做好和諧穩定與(yu) 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不得扣壓信訪材料,不得推諉、扯皮、敷衍和拖延;
(三)遵守保密製度,尊重信訪人的隱私,不得公開、泄露舉(ju) 報人的姓名和舉(ju) 報內(nei) 容,不得將檢舉(ju) 、揭發材料透露給被檢舉(ju) 、揭發人員和單位。
第三章 接待來訪
第十二條 局機關(guan) 及直屬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來訪接待場所,在來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yu) 信訪工作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來訪人須知,以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等。
第十三條 采用走訪形式的信訪人,應當到指定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多人走訪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代理他人反映問題的,應當提供被代理人授權委托書(shu) 。
采用走訪形式的信訪人,應當填寫(xie)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訪登記表》,並提供書(shu) 麵材料;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應當在書(shu) 麵材料中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係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
由於(yu) 信訪人客觀原因隻能以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接訪人員應當記錄其姓名(名稱)、住址、聯係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四條 信訪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有關(guan)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訪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有關(guan) 單位和部門應當全力配合。
(一)拒絕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拒絕按要求推選代表提出信訪事項,或者擅自進入辦公場所的;
(二)在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chong) 擊省局機關(guan) 或直屬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損壞公私財物的;
(三)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的;
(四)侮辱、毆打、威脅、要挾機關(guan) 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wei) 名借機斂財的。
第十五條 局機關(guan) 各處室、各直屬各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高度重視信訪工作,著重解決(jue) 案情複雜、久拖未決(jue) 的疑難問題和責任主體(ti) 難落實、工作難度大的複雜問題以及涉及政策層麵、需要完善相關(guan) 規定的突出問題和人數較多的集體(ti) 上訪問題。
局領導接待信訪日,可根據情況采取定點接訪、重點約訪、帶案下訪、上門回訪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四章 信訪事項受理
第十六條 局機關(guan) 的來訪事項由省局信訪辦受理,信訪辦按照職能分工轉有關(guan) 處室、單位辦理。局機關(guan) 各處室直接收到的信訪件應在3日內(nei) 轉信訪辦。信訪辦、直屬各單位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下列信訪事項:
(一)舉(ju) 報局機關(guan) 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行為(wei) 的;
(二)對局機關(guan) 和直屬單位的工作或其製定的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建議的;
(三)投訴局機關(guan) 或直屬單位的職務行為(wei) 侵犯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應當由省局信訪辦或直屬單位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信訪事項不屬於(yu) 省局職責範圍的;
(三)信訪人跨越應當受理的本級機關(guan) 和上一級機關(guan) 提出的信訪事項;
(四)依法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jue) 的投訴請求;
(五)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但未說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或未按規定對其投訴材料進行確認的;
(六)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再次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七)信訪人不服省局直屬單位給出的書(shu) 麵信訪答複意見,自收到答複意見之日起超過30日向省局提出複查請求的;
(八)信訪人對省局信訪辦答複意見或複查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請求的;
(九)信訪人對地方藥品監督管理機關(guan) 給出的信訪辦理或複查意見不服請求複查或複核的;
(十)已經省人民政府複查複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核終結的;
(十一)已有事實證明所反映問題或舉(ju) 報事項不真實的;
(十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機構在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即時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即時書(shu) 麵告知信訪人。不能即時確定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nei) 書(shu) 麵告知信訪人。需要有關(guan) 處室和直屬單位提供意見的,有關(guan) 處室和直屬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信訪工作機構對第十七條第(二)、(九)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告知信訪人到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提出;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guan) 法定程序提出;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條 收到可能造成重大社會(hui) 影響的複雜、疑難、突發性緊急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信息的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省局主管領導。有關(guan) 處室和單位接報後應在職權範圍內(nei) 依法采取措施,果斷、緊急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和惡化。
必要時,信訪辦將有關(guan) 情況及時報告省信訪局,通報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信訪部門。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條 局機關(guan) 各處室和直屬各單位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逐件登記,對受理的信訪事項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對意見、建議類信訪事項,應當認真進行研究論證,有利於(yu) 改進藥品監管工作的,應當積極采納;
(二)對反映情況、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guan) 情況的,應當向有關(guan) 組織和人員調查;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guan) 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給出書(shu) 麵答複意見:
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guan) 規定的,予以支持;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guan) 規定的,不予支持。
凡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guan) 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信訪辦交有關(guan) 處室或直屬各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承辦處室或直屬各單位應當在40日內(nei) 辦結並反饋信訪辦;信訪辦轉有關(guan) 處室或直屬各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承辦處室或直屬各單位應當在60日內(nei) 辦結並反饋信訪人;信訪辦交辦的複查事項,承辦處室或直屬各單位應當在20日內(nei) 辦結並反饋信訪辦。直屬各單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ei) 辦結並回複信訪人。
重大、緊急或者事實清楚、政策明確的信訪事項,承辦信訪事項的有關(guan) 處室或單位應當從(cong) 快辦理;情況複雜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局通過信訪聯席會(hui) 議製度處理重大、敏感、複雜、疑難信訪事項。必要時,可以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舉(ju) 行聽證。經過聽證的信訪答複意見可依法向社會(hui) 公示。
對重大信訪事項的答複,應當報請省局領導閱批。必要時,提請省局局務會(hui) 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承辦信訪事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辦理信訪事項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有關(guan) 處室和直屬單位應當在30日內(nei) 書(shu) 麵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書(shu) 麵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人反映的有關(guan) 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領導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jue) 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有關(guan) 人員,可以向有權處分的機構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定期編報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部門;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二十七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需歸檔的信訪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對留存的群眾(zhong) 來信保存期限為(wei) 2年,來訪登記材料保存期限為(wei) 5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局信訪辦與(yu) 省局投訴舉(ju) 報中心應當加強溝通協作,不斷完善工作機製,整合接待窗口,實現無縫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條 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的突發事件處置、公務回避、工作紀律、行政處分、法律責任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青海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局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信訪人反映情況主要是指反映省局機關(guan) 、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行為(wei) ;意見主要是指對藥品監管工作提出的批評性意見;建議主要是指對藥品監管工作提出的建設性意見;投訴請求主要是指省局機關(guan) 和直屬單位實施的行為(wei) 對信訪人的自身利益產(chan) 生不利影響,信訪人為(wei) 保護自身利益而提出的信訪事項。一般的工作谘詢不屬於(yu) 信訪事項。
第三十一條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研製、生產(chan) 、流通、使用方麵違法行為(wei) 的投訴舉(ju) 報事項,按照其他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附件: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訪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