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局將妥善解決(jue) 電子監管碼等問題
2月6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就藥品電子監管有關(guan) 問題表示,我局注意到媒體(ti) 對湖南養(yang) 天和大藥房企業(ye) 集團有限公司就實施藥品電子監管碼起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報道,並就此專(zhuan) 門召開座談會(hui) 聽取了各方麵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2月印發的《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重要產(chan) 品追溯體(ti) 係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藥品追溯管理製度是食品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的主體(ti) 責任,所有食品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都必須對其生產(chan) 和銷售的產(chan) 品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給予必要指導。
各項監管措施的製定都要充分考慮其經濟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配合與(yu) 支持,共同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對2006年以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有關(guan) 企業(ye) 建設運營藥品電子監管係統的曆史遺留問題,對部分企業(ye) 提出的實施電子監管碼過程中有關(guan) 問題的意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認真研究並將作出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