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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將部分符合條件的醫院製劑納入 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範圍 及統一醫保支付標準等事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04 信息來源:

冀醫保字〔2020〕5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hui) 公共服務局,省直三行業(ye) 醫療保障管理部門,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

  為(wei) 支持我省中醫藥事業(ye) 及醫療機構創新發展,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水平,不斷滿足參保人員更廣泛的醫療保障需求,按照國家相關(guan) 政策規定,根據省醫保局、省人社廳《關(guan) 於(yu) 開展醫院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申報評審工作的通知》(冀醫保函〔2020〕124號要求,經相應的專(zhuan) 家評審程序,製定了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目錄。現就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納入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及醫保支付標準

  將省本級、石家莊等11個(ge) 統籌區51家定點醫療機構生產(chan) 的269種醫院製劑,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並確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標準為(wei) 定點醫療機構的最高銷售價(jia) 格。各統籌區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見附件。

  二、嚴(yan) 格管理使用

  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按乙類藥品管理,個(ge) 人先行自付比例為(wei) 10%。執行各統籌區醫保待遇政策。醫院製劑限於(yu) 特定醫療機構使用。部分經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批準調劑使用的醫院製劑,可在規定調劑的定點醫療機構使用。

  三、相關(guan) 要求

  各統籌區要進一步完善醫保信息係統,確保參保人員按規定支付使用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要嚴(yan) 格執行納入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品種及醫保支付標準,不得自行擴大醫院製劑範圍,不得高於(yu) 醫保支付標準銷售。要加強醫保基金及醫療服務行為(wei) 監管,不得將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串換為(wei) 支付範圍內(nei) 品種。同時要做好政策宣傳(chuan) 解釋工作,遇有重大事項及時反饋。

  為(wei) 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用藥連續性,對原各統籌區自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設置1年過渡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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