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醫保各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
為(wei) 切實加強嚴(yan) 重精神障礙類疾病基本醫療保障工作,根據省醫保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嚴(yan) 重精神障礙門診慢特病基本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甘醫保函〔2020〕186號),結合省直醫療保險實際,現將新增嚴(yan) 重精神障礙門診慢特病補助管理工作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種範圍
新增嚴(yan) 重精神障礙類疾病5種:
(一)分裂情感性障礙;
(二)偏執性精神病;
(三)雙相(情感)障礙;
(四)癲癇所致精神障礙;
(五)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二、門診治療指征、申報資料及診療範圍
(一)分裂情感性障礙
1.門診治療指征
經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確認為(wei)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需要在門診長期維持治療的患者。
2.申報資料
(1)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醫生共同簽字的診斷證明書(shu) ;
(2)有關(guan) 臨(lin) 床資料,包括病史、症狀、體(ti) 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關(guan) 檢查資料;
(4)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為(wei) 患者製定的診療計劃。
3.診療範圍
(1)抗精神病藥物、心境穩定劑治療;
(2)抗精神病藥物、心境穩定劑毒、副作用的治療;
(3)治療期前、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後的相關(guan) 檢查。
(二)偏執性精神病
1.門診治療指征
經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確認為(wei) 偏執性精神病,需要在門診長期維持治療的患者。
2.申報資料
(1)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醫生共同簽字的診斷證明書(shu) ;
(2)有關(guan) 臨(lin) 床資料,包括病史、症狀、體(ti) 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關(guan) 檢查資料;
(4)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為(wei) 患者製定的診療計劃。
3.診療範圍
(1)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2)抗精神病藥物毒、副作用的治療;
(3)治療期前、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後的相關(guan) 檢查。
(三)雙相情感障礙
1.門診治療指征
經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確認為(wei) 雙相情感障礙,需要在門診長期維持治療的患者。
2.申報資料
(1)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醫生共同簽字的診斷證明書(shu) ;
(2)有關(guan) 臨(lin) 床資料,包括病史、症狀、體(ti) 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關(guan) 檢查資料;
(4)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為(wei) 患者製定的診療計劃。
3.診療範圍
(1)心境穩定劑(抗躁狂、抗抑鬱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藥物)藥物治療;
(2)心境穩定劑(抗躁狂、抗抑鬱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藥物)藥物毒、副作用的治療;
(3)治療期前、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後的相關(guan) 檢查。
(四)癲癇所致精神障礙
1.門診治療指征
經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確認為(wei) 癲癇所致精神障礙,需要在門診長期維持治療的患者。
2.申報資料
(1)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醫生共同簽字的診斷證明書(shu) ;
(2)有關(guan) 臨(lin) 床資料,包括病史、症狀、體(ti) 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關(guan) 檢查資料;
(4)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為(wei) 患者製定的診療計劃。
3.診療範圍
(1)抗癲癇、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2)抗癲癇、抗精神病藥物毒、副作用的治療;
(3)治療期前、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後的相關(guan) 檢查。
(五)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1.門診治療指征
經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確認為(wei) 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需要在門診長期維持治療的患者。
2.申報資料
(1)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shu) ;
(2)有關(guan) 臨(lin) 床資料,包括病史、症狀、體(ti) 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關(guan) 檢查資料;
(4)精神病專(zhuan) 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兩(liang) 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生為(wei) 患者製定的診療計劃。
3.診療範圍
(1)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2)抗精神病藥物毒、副作用的治療;
(3)治療期前、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後的相關(guan) 檢查。
三、申報程序、認定及變更
(一)符合以上病種條件的參保人員,須填報《甘肅省省直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表》 (附件1) , 連同相關(guan) 申報資料報送至蘭(lan) 大二院、甘肅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甘肅省第二人民醫院3家定點醫療機構的其中一家進行申辦。
(二)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組織專(zhuan) 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認定,認定通過的,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兩(liang) 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wei) 特殊疾病門診就診醫療機構。
(三)參保人員因居住地遷移、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變更特殊疾病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本人可到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書(shu) 麵申請注銷原選定醫療機構,重新選擇辦理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一年內(nei) 隻能變更一次。
四、支付限額及就醫管理
(一)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實行年度限額管理,限額在一
年內(nei) 有效,其中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年度內(nei) 最高支付限額為(wei) 3500元,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年度內(nei) 最高支付限額為(wei) 3000元,超過限額部分由個(ge) 人自付。
(二)經認定享受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待遇的參保人員,可持社會(hui) 保障卡在選定的省直定點醫療機構診治、購藥,凡在其它醫療機構發生的診治、購藥費用不予補助。
(三)特殊疾病門診一次處方給藥量最長不得超過30天,因特殊原因外出時間超過一個(ge) 月以上的參保人員,須填寫(xie) 《甘肅省省直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超量帶藥申請表》 (附件2) 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批,審批通過後可開具最長不超過180天的藥量處方。
五、費用結算
(一)嚴(yan) 重精神障礙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嚴(yan) 格執行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 政策範圍外費用及非對症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政策範圍內(nei) 甲類項目補助90%, 乙類項目補助80%。
(二)在本地就醫的特殊疾病門診補助患者持社會(hui) 保障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刷卡結算。
(三)經認定享受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待遇的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異地工作人員,須選擇一家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作為(wei) 特殊疾病門診就診醫療機構。補助費用按年度結算,先由個(ge) 人墊付費用,年底將門診發票、處方交由單位專(zhuan) 管員統一報送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結算。
甘肅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