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yi) 區實施北京市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辦法的意見》已經2009年4月13日第6次區委常委(擴大)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依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順義(yi) 區實施北京市城鄉(xiang) 居民
養(yang) 老保險辦法的意見
為(wei) 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切實保障本區城鄉(xiang) 居民的基本養(yang) 老權益,實現“老有所養(yang) ”的社會(hui) 建設目標,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意見。
一、參保範圍
具有本區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ye) 單位編製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本市基本養(yang) 老保險條件的城鄉(xiang) 居民,應當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
二、 繳費標準及保障待遇
(一)繳費標準。
1.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費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最低繳費標準為(wei) 北京市上一年度農(nong) 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最高繳費標準為(wei)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2.有條件的村集體(ti) ,可對參保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最低繳費額的10%。
3.對於(yu) 特殊困難群體(ti) ,政府予以適當補貼。
(二)保障待遇。
1.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
(1)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本意見實施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意見實施之後非北京市戶籍遷入本區的人員),達到領取年齡前,按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2.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1條規定的,可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最長延長繳費時間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nei) 達到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時間5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
3.本意見施行之後,非北京市戶籍遷入本區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1條第(1)項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
4.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由個(ge) 人賬戶養(yang) 老金和基礎養(yang) 老金兩(liang) 部分組成。
個(ge) 人賬戶養(yang) 老金由個(ge) 人賬戶支付,個(ge) 人賬戶養(yang) 老金月領取標準為(wei) :個(ge) 人賬戶存儲(chu) 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養(yang) 老金計發月數。個(ge) 人賬戶養(yang) 老金支付完時,最終由財政資金撥補。
基礎養(yang) 老金標準全市統一,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yang) 老金所需資金由區、鎮財政負擔,並列入區、鎮財政預算。
三、製度銜接
(一)在本意見施行之日已按照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製度規定領取養(yang) 老金的人員,繼續領取養(yang) 老金。
(二)已參加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為(wei) 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繳費年限。符合領取條件的享受相應待遇。
(三)在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和基本養(yang) 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yang) 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yang) 老待遇,其在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wei) 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yang) 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yang) 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按照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yang) 老待遇。
四、參保繳費手續的辦理
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wei) 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nei) 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cong) 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
各鎮(街道)社會(hui) 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及村(居)委會(hui) 負責本轄區內(nei) 城鄉(xiang) 居民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的參保服務工作。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北京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開立專(zhuan) 用存折。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shu) 》。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至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zhuan) 用存折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hui) 填寫(xie) 《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zhuan) 用存折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hui) 填寫(xie) 《繳費確認表》。村(居)委會(hui) 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複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鎮(街道)社保所。鎮(街道)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nei) 容錄入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預繳費信息係統。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 組織機構。
為(wei) 保障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成立順義(yi) 區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ti) 人員名單見附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勞動保障局局長兼任。
(二)職責分工。
1.領導小組負責做好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相關(guan) 政策的宣傳(chuan) 工作;組織和動員城鄉(xiang) 居民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監督檢查鎮(街道)社保所組織參保工作;保障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及鎮(街道)社保所的人員編製和經費;將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參保情況列入區政府對各鎮、街道辦的考核。
2.區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區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區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管理中心具體(ti) 負責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的業(ye) 務培訓與(yu) 經辦工作。
3.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基礎養(yang) 老金經費;負責將財政補助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wei) 推進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4. 區廣電中心負責宣傳(chuan) 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各項政策措施。
5. 各鎮、街道辦具體(ti) 負責轄區城鄉(xiang) 居民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的宣傳(chuan) 與(yu) 組織落實;研究製定本轄區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計劃,並列入目標管理考核指標,做到責任落實,目標明確;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chuan) 形式和新聞媒體(ti) 進行廣泛宣傳(chuan) ,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成為(wei) 群眾(zhong) 的自覺行為(wei) 。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等相關(guan) 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確保北京市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辦法的順利實施。
六、實施時間
北京市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順義(yi) 區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實施北京市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試行辦法的意見》(順政發〔2008〕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