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安〔2011〕180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順德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印發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11〕121號),為(wei) 加強我省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我省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規定時限實施電子監管,經研究,製定了《廣東(dong) 省2011年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電子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或者建議,請向省局及時聯係和反饋。
聯係人:劉漢江
聯係電話:020-37886934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廣東(dong) 省2011年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電子監管工作方案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印發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11〕121號)以及2011年3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yu) 我局簽署的《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務責任書(shu) 》的要求,為(wei) 確保2012年2月底前我省所有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生產(chan) 的基本藥物品種全部賦碼,結合我省基本藥物目前電子監管工作的現狀,製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務和目標
(一)進一步提高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的具體(ti) 要求,是實踐科學發展觀、踐行科學監管理念、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用藥安全的重要舉(ju) 措,也是利用現代化手段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的迫切需要。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工作,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凡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含未中標的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nei) 實施電子監管的,一律不得承擔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作。全力推進我省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電子監管的實施工作,保證正常生產(chan) 的基本藥物完全具備電子監管賦碼及核注核銷能力。
二、組織與(yu) 分工
我省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工作由省局統一組織領導,督查和指導各市局開展監督工作,並及時將工作進度報送國家局。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該項工作的屬地監管主體(ti) ,具體(ti) 負責本轄區基本藥物全品種電子監管實施工作,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是該項工作的實施主體(ti) 。各市局要將本轄區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實施電子監管工作的情況作為(wei) 監督檢查的重點,層層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分管領導,指定負責人和聯係人。
三、實施步驟
為(wei) 確保工作的有序開展和各地工作進度協調一致,基本藥物全品種電子監管的工作分以下步驟實施:
(一)企業(ye) 入網(2011年9月30日前)。凡正常生產(chan) 基本藥物但未中標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在2011年9月30日前加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各市局要及時組織對本轄區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的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其盡快完成入網工作,並將企業(ye) 入網情況及時上報省局。
(二)市局督促和指導企業(ye) 改造(2011年10月15日前)。
各市局應於(yu) 2011年10月15日前對轄區內(nei) 正常生產(chan) 但未中標的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的電子監管情況進行全麵檢查,掌握企業(ye) 改造的現狀和改造進度,督促企業(ye) 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改造,明確工作重點,做到心中有數。
(三)企業(ye) 賦碼和報送數據(2012年2月底前)。凡正常生產(chan) 基本藥物品種的企業(ye) ,不論是否參加招投標或是否中標,應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改造、調試和賦碼等工作,確保基本藥物品種出廠前,生產(chan) 企業(ye) 須按規定在上市產(chan) 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加印(貼)統一標識的藥品電子監管碼,並通過監管網進行數據采集和報送。屆時不具備賦碼能力的企業(ye) 不得生產(chan) 基本藥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對轄區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應逐一開展摸底調查,全麵準確掌握本轄區基本藥物品種、劑型及生產(chan) 情況。將調查情況按《正常生產(chan) 但未中標的國家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電子監管情況調查表》(附表1)填寫(xie) 後於(yu) 2011年9月30日前上報省局。
(二)對此次施行電子監管的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或劑型要確定落實具體(ti) 的實施進度安排。
(三)因長期停產(chan) 等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nei) 實行電子監管的企業(ye) 或劑型,企業(ye) 應向所在地市局和省局分別提交書(shu) 麵說明和停產(chan) 承諾書(shu) 。
(四)各市局於(yu) 每月25日前填報《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實施電子監管改造進度表》(附表2),上報省局藥品安監處,並於(yu) 2012年2月25日前報送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實施工作總結。
附表:粵食藥監安180號附表1.doc
粵食藥監安180號附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