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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麽(me) 是醫療器械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 依據《醫療器械注冊(ce) 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4號)第六章第四十九條和《境內(nei) 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注冊(ce) 審批操作規範》(食藥監械管[2014]208號),《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及其附件所列內(nei) 容為(wei) 注冊(ce) 限定內(nei) 容,已注冊(ce) 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及其附件載明的內(nei) 容發生變化,注冊(ce) 人應當向原注冊(ce) 部門申請注冊(ce) 變更。 注冊(ce) 變更分為(wei) 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 注冊(ce) 證中注冊(ce) 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發生變化的,注冊(ce) 人應當向原注冊(ce) 部門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境內(nei) 醫療器械生產(chan) 地址發生變化的,注冊(ce) 人應當在相應的生產(chan) 許可變更後辦理注冊(ce) 登記事項變更。 而注冊(ce) 證及其附件載明的產(chan) 品名稱、型號、規格、機構及組成、適用範圍、產(chan) 品技術要求、進口醫療器械生產(chan) 地址和“其他內(nei) 容”欄目中相應內(nei) 容等發生變化的,注冊(ce) 人應當向原注冊(ce) 部門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對於(yu) 未在注冊(ce) 證及其附件載明的內(nei) 容發生變化的,企業(ye) 應按照其自身質量管理體(ti) 係要求做好相關(guan) 工作,並保證其質量管理體(ti) 係的持續有效運行。
二、醫療器械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是否可以同時申請? 根據總局受理和舉(ju) 報中心《關(guan) 於(yu) 醫療器械(含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申報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第129號),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可以分別申請,也可以合並申請。 合並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填寫(xie) 《醫療器械/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和《醫療器械/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並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中標明合並登記事項/許可事項變更。同一產(chan) 品的不同注冊(ce) 申請中如使用相同的資料(包括證明性文件和技術性資料),可僅(jin) 提供一份資料原件隨同任何一個(ge) 注冊(ce) 申請申報,其他申請中需注明該項申報資料原件出處。 在2015年4月1日後,上述事項依然可以同時申請,同時申請同《關(guan) 於(yu) 醫療器械(含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申報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第129號)要求。相關(guan) 申請按照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的程序辦理。
三、什麽(me) 是獲準注冊(ce) 的醫療器械? 獲準注冊(ce) 的醫療器械,是指與(yu) 該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及附件限定內(nei) 容一致且在醫療器械注冊(ce) 證有效期內(nei) 生產(chan) 的醫療器械。 四、相關(guan) 公證要求是指什麽(me) ? 依據《境內(nei) 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注冊(ce) 審批操作規範》(食藥監械管[2014]208號)明確,進口產(chan) 品申報資料,如無特別說明,原文資料均應由申請人簽章。原文資料“簽章”是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或者簽名並加蓋組織機構印章,並且應當提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件。 其公證主要是針對原文資料相應“簽章”,以便於(yu) 確保進口產(chan) 品注冊(ce) 申請及其提供的資料,確係申請人自身的真實意願,其相關(guan) 行為(wei) 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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