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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7/05/24 信息來源:查看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支持社會(hui) 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鼓勵社會(hui) 力量提供醫療服務,是深化醫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質的必然要求,是繁榮壯大健康產(chan) 業(ye) 、釋放內(nei) 需潛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舉(ju) 措,對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具有重要意義(yi) 。新一輪醫改以來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深化醫改取得重大進展和明顯成效,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性、可及性顯著提升,健康服務業(ye) 政策環境明顯改善,社會(hui) 辦醫加快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樣化、差異化、個(ge) 性化健康需求持續增長,社會(hui) 辦醫服務內(nei) 容和模式有待拓展升級,同時仍存在放寬準入不徹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監管機製不健全等問題。在切實落實政府責任、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的基礎上,為(wei) 進一步激發醫療領域社會(hui) 投資活力,調動社會(hui) 辦醫積極性,支持社會(hui) 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hui) 精神,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堅定不移深化醫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wei) 核心,堅持基本醫療衛生事業(ye) 的公益性,把基本醫療衛生製度作為(wei) 公共產(chan) 品向全民提供,確保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guan) 係,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堅持政府主導並適當引入競爭(zheng) 機製,在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市場要有活力,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改革,落實政府責任,加強規範管理和服務監管,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滿足群眾(zhong) 多樣化、差異化、個(ge) 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wei) 本、統籌推進。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質作為(wei) 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利用全社會(hui) 資源加快補齊醫療事業(ye) 發展短板,堅持把社會(hui) 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hui) 效益與(yu) 經濟效益相統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健康權益。

需求引領、供給升級。瞄準供需矛盾突出領域,以先進技術、特色服務、品牌質量為(wei) 重點,充分釋放社會(hui) 辦醫潛力和活力,促進人才、資金、技術等要素合理流動、充分發展,推動社會(hui) 辦醫服務創新、業(ye) 態升級,與(yu) 政府辦醫共同發展、有序競爭(zheng) 。

放寬準入、優(you) 化服務。加大力度消除社會(hui) 辦醫的體(ti) 製機製障礙,降低準入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ye) 、監管等方麵與(yu) 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環境,促進社會(hui) 力量踴躍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

嚴(yan) 格監管、有序發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把工作重心從(cong) 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政府在製度建設、標準製定、市場監管等方麵職責,加強指導監督,嚴(yan) 厲打擊擾亂(luan) 市場秩序的行為(wei) ,促進社會(hui) 辦醫守法誠信經營、規範健康發展。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社會(hui) 力量辦醫能力明顯增強,醫療技術、服務品質、品牌美譽度顯著提高,專(zhuan) 業(ye) 人才、健康保險、醫藥技術等支撐進一步夯實,行業(ye) 發展環境全麵優(you) 化。打造一大批有較強服務競爭(zheng) 力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形成若幹具有影響力的特色健康服務產(chan) 業(ye) 集聚區,服務供給基本滿足國內(nei) 需求,逐步形成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新格局。

二、拓展多層次多樣化服務

(四)鼓勵發展全科醫療服務。發展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運營的高水平全科診所,建立包括全科醫生、護士等護理人員以及診所管理人員在內(nei) 的專(zhuan) 業(ye) 協作團隊,為(wei) 居民提供醫療、公共衛生、健康管理等簽約服務。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提供的簽約服務,在轉診、收付費、考核激勵等方麵與(yu) 政府辦醫療機構提供的簽約服務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社會(hui) 辦全科診所提供個(ge) 性化簽約服務,構建診所、醫院、商業(ye) 保險機構深度合作關(guan) 係,打造醫療聯合體(ti) 。

(五)加快發展專(zhuan) 業(ye) 化服務。積極支持社會(hui) 力量深入專(zhuan) 科醫療等細分服務領域,擴大服務有效供給,培育專(zhuan) 業(ye) 化優(you) 勢。在眼科、骨科、口腔、婦產(chan) 、兒(er) 科、腫瘤、精神、醫療美容等專(zhuan) 科以及康複、護理、體(ti) 檢等領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競爭(zheng) 力的品牌服務機構。鼓勵投資者建立品牌化專(zhuan) 科醫療集團、舉(ju) 辦有專(zhuan) 科優(you) 勢的大型綜合醫院。支持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血液淨化、安寧療護等專(zhuan) 業(ye) 機構,麵向區域提供相關(guan) 服務。

(六)全麵發展中醫藥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獨特優(you) 勢,鼓勵社會(hui) 力量以名醫、名藥、名科、名術為(wei) 服務核心,提供流程優(you) 化、質量上乘的中醫醫療、養(yang) 生保健、康複、養(yang) 老、健康旅遊等服務。促進有實力的社會(hui) 辦中醫診所和門診部(中醫館、國醫堂)等機構做大做強,實現跨省市連鎖經營、規模發展。有條件的地方可相對集中設置隻提供傳(chuan) 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打造中醫藥文化氛圍濃鬱的中醫藥服務區域,並推動從(cong) 注重疾病治療轉向同時注重健康維護,發展治未病、康複等多元化服務。推進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示範基地和示範項目建設。

(七)有序發展前沿醫療服務。鼓勵有實力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瞄準醫學前沿,組建優(you) 勢學科團隊,提供以先進醫療技術為(wei) 特色的醫療服務。適應生命科學縱深發展、生物新技術廣泛應用和融合創新的新趨勢,穩妥有序推動精準醫療、個(ge) 性化醫療等服務發展。推動經依法依規批準的新型個(ge) 體(ti) 化生物治療產(chan) 品標準化規範化應用。推廣應用高性能醫療器械。持續推動成熟可靠的前沿醫療技術進入臨(lin) 床應用的轉化機製建設。

(八)積極發展個(ge) 性化就醫服務。鼓勵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建立方便快捷的就醫流程,營造舒適溫馨的就醫環境,為(wei) 有需要的患者提供遠程會(hui) 診、專(zhuan) 人導醫陪護、家庭病房等多種個(ge) 性化的增值、輔助服務,全麵提高服務品質。積極探索診療、護理、康複、心理關(guan) 懷等連續整合的服務,進一步提升就醫體(ti) 驗,多方位滿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九)推動發展多業(ye) 態融合服務。促進醫療與(yu) 養(yang) 老融合,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為(wei) 老年人家庭提供簽約醫療服務,建立健全與(yu) 養(yang) 老機構合作機製,興(xing) 辦醫養(yang) 結合機構。促進醫療與(yu) 旅遊融合,發展健康旅遊產(chan) 業(ye) ,以高端醫療、中醫藥服務、康複療養(yang) 、休閑養(yang) 生為(wei) 核心,豐(feng) 富健康旅遊產(chan) 品,培育健康旅遊消費市場。促進互聯網與(yu) 健康融合,發展智慧健康產(chan) 業(ye) ,促進雲(yun) 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與(yu) 健康服務深度融合,大力發展遠程醫療服務體(ti) 係。促進體(ti) 育與(yu) 醫療融合,支持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以科學健身為(wei) 核心的體(ti) 醫結合健康管理機構。

(十)探索發展特色健康服務產(chan) 業(ye) 集聚區。醫療資源和區位等基礎條件較好的地方,可以探索以社會(hui) 力量為(wei) 主,打造特色鮮明、具有競爭(zheng) 力和影響力的健康服務產(chan) 業(ye) 集聚區,更好滿足國內(nei) 外較高層次健康消費需求。堅持合理定位、科學規劃,在土地規劃、市政配套、機構準入、人才引進、執業(ye) 環境等方麵給予政策扶持和傾(qing) 斜,積極探索體(ti) 製機製創新,著力打造健康服務產(chan) 業(ye) 集群。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醫療與(yu) 養(yang) 老、旅遊、健身休閑等業(ye) 態融合發展,健康服務與(yu) 醫藥研發製造、醫學教育相協同的集聚模式。堅持以市場需求為(wei) 導向,發揮企業(ye) 在產(chan) 業(ye) 集聚中的主體(ti) 作用,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好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集聚區差異化發展,並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配套支持。堅決(jue) 避免脫離實際、一哄而上、盲目重複建設,杜絕簡單園區建設或變相搞房地產(chan) 開發。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跟蹤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揮示範作用。

三、進一步擴大市場開放

(十一)放寬市場準入。各地要統籌考慮多層次醫療需求,製定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ti) 係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完善規劃調控方式,優(you) 化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會(hui) 辦醫加快發展,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製。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可合理放寬規劃預留空間。個(ge) 體(ti) 診所設置不受規劃布局限製。在審批專(zhuan) 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設置時,將審核重點放在人員資質與(yu) 技術服務能力上,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動態調整相關(guan) 標準規範。根據群眾(zhong) 健康需求和社會(hui) 辦醫發展需要,完善眼科醫院等部分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及時製定新型機構標準,引導和支持醫療服務新業(ye) 態新模式健康發展。

(十二)簡化優(you) 化審批服務。國家製定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執業(ye) 登記前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指引,各地要出台實施細則,優(you) 化規範各項審批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精簡整合審批環節,向社會(hui) 公布後實施。積極推進一站受理、窗口服務、並聯審批,推廣網上審批,進一步優(you) 化政府服務。取消無法定依據的前置條件或證明材料,嚴(yan) 禁違反法定程序增減審批條件,相關(guan) 規劃和政策要向社會(hui) 及時公開。落實連鎖經營的服務企業(ye) 可由企業(ye) 總部統一辦理工商注冊(ce) 登記手續的政策,鼓勵健康服務企業(ye) 品牌化連鎖化經營。加快規範統一營利性醫療機構名稱。

(十三)促進投資與(yu) 合作。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引入戰略投資者與(yu) 合作方,加強資本與(yu) 品牌、管理的協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醫療實體(ti) 、醫院管理公司、醫生集團開展經營管理等模式。發展醫療服務領域專(zhuan) 業(ye) 投資機構、並購基金等,加強各類資源整合,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強強聯合、優(you) 勢互補,培育上水平、規模化的醫療集團。允許公立醫院根據規劃和需求,與(yu) 社會(hui) 力量合作舉(ju) 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公立醫院與(yu)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在人才、管理、服務、技術、品牌等方麵建立協議合作關(guan) 係,支持社會(hui) 力量辦好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嚴(yan) 格落實公立醫院舉(ju) 辦特需醫療有關(guan) 規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場提供。

(十四)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資者通過合資合作方式來華舉(ju) 辦高水平醫療機構,積極引進專(zhuan) 業(ye) 醫學人才、先進醫療技術、成熟管理經驗和優(you) 秀經營模式。外資投資辦醫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進一步簡化優(you) 化審批核準事項。大力發展醫療和健康服務貿易,貫徹落實“一帶一路”戰略,加強健康產(chan) 業(ye) 國際合作與(yu) 宣傳(chuan) 推介,支持包括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在內(nei) 的各類經營主體(ti) 開展麵向國際市場和高收入人群的醫療和健康服務貿易,打造具有國際競爭(zheng) 力的醫療和健康服務貿易機構及健康旅遊目的地。鼓勵舉(ju) 辦麵向境外消費者的社會(hui) 辦中醫醫療機構,提升中醫藥服務貿易規模和質量,培育國際知名的中醫藥品牌、服務機構和企業(ye) 。積極發揮龍頭中醫醫療機構和行業(ye) 組織作用,主動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規則和標準製定,構築麵向全球的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體(ti) 係。

四、強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強人力資源保障。適應健康服務產(chan) 業(ye) 發展,調整優(you) 化醫學教育專(zhuan) 業(ye) 結構,加強急需緊缺醫學專(zhuan) 業(ye) 人才培養(yang) ,加大健康服務人才培養(yang) 培訓力度,強化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醫藥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出國(境)培訓,提升國內(nei) 醫學人才培養(yang) 水平。改革醫師執業(ye) 注冊(ce) 辦法,全麵實行醫師執業(ye) 區域注冊(ce) ,醫師個(ge) 人以合同(協議)為(wei) 依據,可在多個(ge) 機構執業(ye) ,促進醫師有序流動和多點執業(ye) 。建立醫師電子注冊(ce) 製度,簡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方便醫師注冊(ce) 。推動建立適應醫師多點執業(ye) 的人員聘用退出、教育培訓、評價(jia) 激勵、職務晉升、選拔任用機製。鼓勵公立醫院建立完善醫務人員全職、兼職製度,加強崗位管理,探索更加靈活的用人機製。醫師可以按規定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鼓勵醫師到基層開辦診所。鼓勵醫師利用業(ye) 餘(yu) 時間、退休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ye) 或開設工作室。在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穩定執業(ye) 的兼職醫務人員,合同(協議)期內(nei) 可代表該機構參加各類學術活動,本人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各地要製定具體(ti) 辦法,切實落實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在科研、技術職稱考評、人才培養(yang) 等方麵與(yu) 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相關(guan) 政策。

(十六)落實完善保險支持政策。落實將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的有關(guan) 規定,醫保管理機構與(yu)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在程序、時限、標準等方麵與(yu) 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對待。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條件及簽約流程、規則、結果等要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豐(feng) 富健康保險產(chan) 品,大力發展與(yu) 基本醫療保險有序銜接的商業(ye) 健康保險。加強多方位鼓勵引導,積極發展消費型健康保險。建立經營商業(ye) 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與(yu)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信息對接機製,方便患者通過參加商業(ye) 健康保險解決(jue) 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之外的需求。鼓勵商業(ye) 保險機構和健康管理機構聯合開發健康管理保險產(chan) 品,加強健康風險評估和幹預。支持商業(ye) 保險機構和醫療機構共同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創新療法、先進檢查檢驗服務、利用高值醫療器械等的保險產(chan) 品。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醫療執業(ye) 保險。推動商業(ye) 保險機構遵循依法、穩健、安全原則,以戰略合作、收購、新建醫療機構等方式整合醫療服務產(chan) 業(ye) 鏈,探索健康管理組織等新型健康服務提供形式。落實推廣商業(ye) 健康保險個(ge) 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十七)推進醫藥新技術新產(chan) 品應用。推動企業(ye) 提高創新、研發能力,實現藥品醫療器械質量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更好支持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發展。支持自主知識產(chan) 權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相關(guan) 健康產(chan) 品的研製應用。推進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製度改革,加快臨(lin) 床急需的創新藥物、醫療器械產(chan) 品審評。對經確定為(wei) 創新醫療器械的,按照創新醫療器械審批程序優(you) 先審查。將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納入創新醫療器械產(chan) 品應用示範工程和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試點範圍,鼓勵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與(yu) 醫藥企業(ye) 合作建設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示範應用基地和培訓中心,形成示範應用—臨(lin) 床評價(jia) —技術創新—輻射推廣的良性循環。促進醫研企結合,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與(yu) 國內(nei) 外科研機構、醫學院校、醫藥企業(ye) 開展醫學科技創新合作,搭建醫學科研成果轉化平台,為(wei) 醫療新技術新產(chan) 品臨(lin) 床應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醫學研究和健康產(chan) 業(ye) 創新中心。

(十八)加強財稅和投融資支持。各地要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規定全麵落實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優(you) 惠政策,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按規定免征增值稅,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對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企業(ye) 所得稅支持政策。由政府負責保障的健康服務類公共產(chan) 品可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購的類別和數量。鼓勵各類資本以股票、債(zhai) 券、信托投資、保險資管產(chan) 品等形式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融資。積極發揮企業(ye) 債(zhai) 券對健康產(chan) 業(ye) 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以其收益權、知識產(chan) 權等無形資產(chan) 作為(wei) 質押開展融資活動的政策,條件成熟時推廣。在充分保障患者權益、不影響醫療機構持續健康運行的前提下,探索擴大營利性醫療機構有償(chang) 取得的財產(chan) 抵押範圍。

(十九)合理加強用地保障。鼓勵各類投資主體(ti) 按照統一的規則依法取得土地,提供醫療服務。根據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社會(hui) 實際需求,有序適度擴大醫療衛生用地供給。包括私人診所在內(nei) 的各類醫療機構用地,均可按照醫療衛生用地辦理供地手續。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隻有一個(ge) 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jia) 款可在規定期限內(nei) 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五、嚴(yan) 格行業(ye) 監管和行業(ye) 自律

(二十)完善管理製度和標準。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審慎監管方式,推動製修訂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規範提高服務質量。健全醫療機構評審評價(jia) 體(ti) 係,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的評審評價(jia) 實行同等標準。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等製定推廣服務團體(ti) 標準和企業(ye) 標準,推行服務承諾和服務公約製度。鼓勵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服務質量認證。拓寬公眾(zhong) 參與(yu) 監管的渠道,研究建立醫療服務社會(hui) 監督員製度。加大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度,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開展創業(ye) 創新。

(二十一)加強全行業(ye) 監管。建立監管主體(ti) 的統籌協調機製,轉變監管理念,提升監管效能,強化醫療衛生全行業(ye) 監管。加強監管體(ti) 係和能力建設,強化衛生計生監督機構特別是基層機構的監管能力。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逐步將所有醫療機構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統一監管。嚴(yan) 厲打擊非法行醫、醫療欺詐,嚴(yan) 肅查處租借執業(ye) 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wei) ,加強醫療養(yang) 生類節目監管,依法嚴(yan) 懲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宣傳(chuan) 等行為(wei) 。加強對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chan) 權歸屬、財務運營、資金結餘(yu) 使用等方麵的監督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將收支結餘(yu) 用於(yu) 分紅或變相分紅。加強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率的管控。對醫療機構損害患者權益、謀取不當利益的,依法依規懲處。加強健康醫療數據安全保障和患者隱私保護。

(二十二)提高誠信經營水平。落實主體(ti) 責任,引導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加強各環節自律,公開診療科目、服務內(nei) 容、價(jia) 格收費等醫療服務信息,開展誠信承諾活動。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從(cong) 業(ye) 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業(ye) 的相關(guan) 記錄納入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並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對嚴(yan) 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等第三方開展醫療服務信用評價(jia)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公開醫療機構服務質量、違法違規行為(wei) 查處情況,並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相關(guan)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形成監管信息常態化披露製度。對進入“黑名單”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嚴(yan) 肅處理,情節嚴(yan) 重的堅決(jue) 曝光。

六、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要充分認識支持社會(hui) 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對擴內(nei) 需、穩增長、促就業(ye) 、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義(yi) ,作為(wei) 深化醫改、發展健康服務業(ye) 、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精心實施,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以及國務院已出台的促進社會(hui) 辦醫發展相關(guan) 政策精神,結合實際製定具體(ti) 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限要求。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時清理修訂相關(guan) 政策規定,完善配套細則。

(二十四)加強督查調研。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要認真對照國家促進社會(hui) 辦醫發展的部署要求,逐項檢查審批事項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否及時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對發現的問題要逐項整改,切實打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裏”。各級發展改革、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對政策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跟蹤分析和通報,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和群眾(zhong) 訴求,及時提出解決(jue) 辦法。

(二十五)加強探索創新。各地要發揚基層首創精神,針對社會(hui) 辦醫“痛點”、難點問題,主動作為(wei) 、勇於(yu) 攻堅,創造積累經驗,不斷豐(feng) 富完善促進社會(hui) 辦醫發展的政策措施。各有關(guan) 部門要營造有利環境,支持地方因地製宜大膽探索。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總結推廣有益經驗。要建立促進社會(hui) 辦醫發展常態化考核評價(jia) 機製,暢通舉(ju) 報投訴渠道,對促進社會(hui) 辦醫發展工作紮實、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度滯後的及時督促整改。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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