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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2/17 信息來源:查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5〕14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ye) 、事業(ye) 單位:

  《內(nei) 蒙古自治區促進社會(hui) 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nei) 蒙古自治區促進社會(hui) 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促進社會(hui) 辦醫加快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區社會(hui) 辦醫,不斷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多樣化、多層次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ti) 要求

  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將社會(hui) 辦醫納入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堅決(jue) 破除一切束縛社會(hui) 辦醫發展的體(ti) 製、機製和政策障礙,加大對社會(hui) 辦醫的支持力度,降低準入門檻。合理確定社會(hui) 辦醫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辦醫格局,引導社會(hui) 辦醫規模化、多層次發展,實現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多元化、多層次、個(ge) 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二、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

  1.清理醫療機構設立審批條件。各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全麵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不得設置法律法規以外的限製條件。取消醫療機構申請人員戶口、地域限製等前置審批事項。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的具體(ti) 數量和地點限製。不得以未公開公布區域醫療衛生規劃為(wei) 由,拒絕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

  2.規範簡化社會(hui) 辦醫審批。減少運行審批限製。各地區要結合實際,製定社會(hui) 辦醫審批管理辦法,明確並向社會(hui) 公開公布舉(ju) 辦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審批主體(ti) 和審批時限。嚴(yan) 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義(yi) 務,建立完善醫療機構申辦“一站式服務”機製。將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ye) 登記時限縮短為(wei) 20個(ge) 工作日。研究探索將社會(hui) 辦醫審批納入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實行網上辦事大廳統一申請、統一受理。

  3.減少大型設備審批限製。不將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wei) 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yu) 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衛生計生部門在審批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ye) 範圍內(nei) 需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並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製配備。鼓勵地方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4.加快完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按照《內(nei) 蒙古自治區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16-2020年)》,指導各地區做好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編製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工作。區域內(nei) 需新建醫療機構時,要優(you) 先安排社會(hui) 資本進入。各地區在編製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調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時,要為(wei) 社會(hui) 辦醫留出足夠空間,優(you) 先滿足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求,明確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發展目標和重點領域。

  5.嚴(yan) 格控製公立醫院發展規模。各地區要結合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製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範圍和數量,嚴(yan) 格控製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嚴(yan) 格限製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拓展社會(hui) 辦醫發展空間。公立醫院資源豐(feng) 富的地區,在滿足群眾(zhong) 基本醫療需求的情況下,支持並優(you) 先選擇社會(hui) 信譽好、具有較強管理服務能力的社會(hui) 力量,通過合資、合作、收購、兼並等多種形式參與(yu) 公立醫院重組改製。采取政府和社會(hui) 力量合作(PPP)等方式,發展混合所有製醫院。

  6.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ge) 體(ti) 診所。按照適度靈活的原則,及時批準符合條件的醫師開辦個(ge) 體(ti) 診所,鼓勵具備相應經營範圍的藥品經營企業(ye) 開展中醫坐堂診療,鼓勵有資質的蒙中醫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舉(ju) 辦蒙中醫類專(zhuan) 科醫院和隻提供傳(chuan) 統蒙中醫藥服務的蒙中醫門診部、診所。鼓勵退休醫師到基層開辦個(ge) 體(ti) 診所或執業(ye) ,醫師退休關(guan) 係所在醫療機構不得限製。支持將個(ge) 體(ti) 診所醫生納入社區醫生與(yu) 居民契約服務範圍。

  7.拓寬社會(hui) 辦醫服務領域。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醫療服務領域要向社會(hui) 力量開放,符合準入條件的均不受限製。優(you) 先支持社會(hui) 力量在城市新區、城鄉(xiang) 結合部等資源稀缺薄弱地區舉(ju) 辦綜合醫院,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優(you) 先支持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康複、養(yang) 老、老年病、精神、兒(er) 童、護理院(站)、臨(lin) 終關(guan) 懷醫院等急需的健康服務機構、特需醫療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應當納入當地“120”急救網絡和各類定點救治醫院。

  (二)完善社會(hui) 辦醫扶持政策。

  8.優(you) 化投融資政策。落實自治區《金融支持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guan) 精神,加大對社會(hui) 辦醫的信貸投入,積極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壯大。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chan) 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ye) 務規模。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探索允許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chang) 取得的用於(yu) 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chan) 權明晰的房產(chan) 等固定資產(chan) 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zhai) 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9.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在臨(lin) 床重點專(zhuan) 科建設、人才培養(yang) 等方麵,執行與(yu) 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服務機製,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guan) 任務。鼓勵地方通過設立健康產(chan) 業(ye) 投資基金等方式,為(wei)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

  10.落實合理用地需求。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旗縣、鄉(xiang) 鎮級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hui) 資本舉(ju) 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yu) 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的,應嚴(yan) 格按照國家相關(guan) 政策法規執行。

  11.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ye) 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chan) 、土地,免征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hui) 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chan) 、土地,自其取得執業(ye) 登記之日起,3年內(nei) 免征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chan) 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ye) 所得稅法有關(guan) 規定,經認定為(wei) 非營利性組織的,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企業(ye) 、個(ge) 人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或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12.規範收費政策。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yu) 公立醫療機構同城同價(jia) 政策。社會(hui) 辦醫醫療服務價(jia) 格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各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進行不當幹預。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jia) 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製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jia) 格,自覺接受價(jia) 格主管部門和社會(hui) 監督。醫保對政府指導價(jia) 範圍內(nei) 的診療項目按規定予以報銷。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堅決(jue) 執行國家行政事業(ye) 收費相關(guan) 政策,對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行政事業(ye) 性收費。

  13.完善公立醫院與(yu) 社會(hui) 辦醫對口幫扶合作機製。確定一批公立醫院在醫院管理、醫療技術、人才培養(yang) 等方麵與(yu) 社會(hui) 辦醫開展對口幫扶。創新幫扶模式,公立醫院可通過無形資產(chan) 、管理團隊、醫療技術入股形式,參與(yu) 經營或托管社會(hui) 辦醫,形成緊密型合作機製,提高幫扶實效。鼓勵支持公立醫院醫師到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多點執業(ye) 。社會(hui) 辦醫可認定為(wei) 城市醫院醫師晉升前基層定點服務的醫療單位。鼓勵具有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hui) 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guan) 係的前提下,參與(yu) 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三)優(you) 化社會(hui) 辦醫環境。

  14.支持社會(hui) 辦醫人才隊伍建設。將社會(hui) 辦醫人才引進和培養(yang) 納入當地政府人才發展規劃。鼓勵社會(hui) 辦醫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行業(ye) 特點的衛生技術人員薪酬支付製度。要保證社會(hui) 辦醫聘用人員的職稱評定、執業(ye) 技能鑒定等與(yu) 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健全區域性醫療衛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動的機製,實施人才儲(chu) 備製度,暢通人才流動配置渠道,為(wei) 社會(hui) 辦醫人才使用提供保障支撐。推行社會(hui) 辦醫衛生技術人員人事代理製度。對自治區急需的國內(nei) 或國際同類高層次引進人才,應同等享受當地政府現有各類人才引進優(you) 惠政策。探索社會(hui) 辦醫高級人才管理納入人事管理機製。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應按照當年業(ye) 務收入的1%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

  15.優(you) 化學科建設環境。鼓勵社會(hui) 辦醫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和引進國內(nei) 國際先進、實用的診療技術及醫療產(chan) 品。支持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臨(lin) 床重點學科、臨(lin) 床重點專(zhuan) 科建設。自治區各級各類專(zhuan) 業(ye) 學術會(hui) 議、各級醫學類行業(ye) 協(學)會(hui) 、專(zhuan) 業(ye) 學術組織、各類評審機構和組織要平等吸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參與(yu) ,保證其人員所占比例,並享有一定比例承擔與(yu) 其學術水平和專(zhuan) 業(ye) 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支持將具備申報條件的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院優(you) 先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和醫學高等院校教學基地認定範圍。適當提高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在科研課題申請、科研成果申報方麵的占比。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lin) 床教學基地等。

  16.將社會(hui) 辦醫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yu) 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製性質作為(wei) 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麵的因素為(wei) 由,拒絕將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商業(ye) 保險公司在大病保險等險種上應認可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的資質。鼓勵支持保險公司與(yu)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wei)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yu) 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

  17.鼓勵醫師多點執業(ye) 。落實《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生多點執業(ye) 管理辦法》,加快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ye) 。鼓勵探索區域注冊(ce) 和多點執業(ye) 備案管理試點。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醫師要及時辦理有關(guan) 手續。鼓勵和規範醫務人員在不同舉(ju) 辦主體(ti) 的醫療機構間有序流動,按規定進行養(yang) 老保險轉移接續,並在人事聘用以及連續工齡計算等方麵探索建立公立和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的銜接機製。

  18.支持開展信息化建設。將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納入統一的區域衛生計生信息平台建設範疇,積極推進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以醫院管理、電子病曆為(wei) 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ye) 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麵信息,暢通社會(hui) 辦醫獲取相關(guan) 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會(hui) 辦醫和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麵享有平等權益。

  19.建立醫療衛生資源共享機製。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yu)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麵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等輔助檢查項目委托給其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專(zhuan) 業(ye) 機構,實現資源共享。探索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與(yu) 公立醫院之間實行同級醫院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機製。支持社會(hui) 辦醫加快實現與(yu) 醫療保障、公立醫療機構等信息係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促進社會(hui) 辦醫健康發展。

  20.提升社會(hui) 辦醫管理水平。鼓勵社會(hui) 辦醫推行現代醫院管理製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與(yu) 政府辦醫療機構建立規範的聯合體(ti) 或協作體(ti) ,探索社會(hui) 辦醫與(yu) 公立醫療機構在人才培養(yang) 、技術應用和雙向轉診等方麵的合作機製。加強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guan) 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範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wei) 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hui) 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wei) 非營利性的,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執行國家有關(guan) 價(jia) 格稅收政策。加強對社會(hui) 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資產(chan) 的審計監管。

  21.加強醫療服務行為(wei) 監管。引導社會(hui) 辦醫規範執業(ye) ,建立健全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控製評價(jia) 體(ti) 係,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範圍。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hui) 監督。不斷完善監管製度和監管途徑,強化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嚴(yan) 厲打擊非法行醫,嚴(yan) 肅查處租借執業(ye) 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wei) ,嚴(yan) 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和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chuan) 、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wei) ,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退出機製。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yan) 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行業(ye) 禁入等懲戒措施。研究製定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jia) 格行為(wei) 規範,加強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價(jia) 格行為(wei) 監管。

  22.切實維護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醫療秩序。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調解處置工作,將社會(hui) 辦醫統一納入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管理體(ti) 係。社會(hui) 辦醫在發生重大醫患糾紛時,當地衛生計生、公安、司法等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其依法依規處置,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良好的診療秩序。鼓勵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執業(ye) 保險。

  23.加強行業(ye) 自律。鼓勵和支持有關(guan) 協會(hui) 、學會(hui) 在職責範圍內(nei) 對社會(hui) 辦醫進行行業(ye) 指導,加強行業(ye) 自律與(yu) 維權。支持自治區和盟市成立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引導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增強社會(hui) 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wei) 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弘揚救死扶傷(shang) 精神,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guan) 係。鼓勵社會(hui) 辦醫通過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yi) 診、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饋社會(hui) 。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將發展社會(hui) 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及時製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為(wei) 各地區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ti) 工作方案,細化政策措施,確保落到實處。為(wei) 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確定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赤峰市和鄂爾多斯市為(wei) 社會(hui) 辦醫自治區重點聯係城市,鼓勵各盟市在加快社會(hui) 辦醫方麵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有所突破,積極創新。

  (二)優(you) 化服務措施。各有關(guan) 部門要積極為(wei) 社會(hui) 辦醫主體(ti) 提供準確規範的谘詢服務,進一步規範社會(hui) 辦醫審批、備案、注冊(ce) 、登記等業(ye) 務流程並向社會(hui) 公示。各地區要將引進社會(hui) 資本辦醫納入招商引資活動計劃,將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辦醫項目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重點工程。嚴(yan) 禁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亂(luan) 攤派、亂(luan) 檢查、亂(luan) 罰款,變相增加其額外負擔。

  (三)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ti) ,大力宣傳(chuan) 各地區鼓勵、引導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chuan)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ti) 係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chuan) 和表彰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於(yu) 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hui) 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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