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醫保分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市直各醫療機構、汕大醫學院附屬各醫院:
現將《廣東(dong) 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dong)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廣東(dong)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規〔2025〕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men) ,並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醫保分局要牽頭指導轄區內(nei) 公立醫療機構按《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工作,壓實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主體(ti) 責任,嚴(yan) 格控製公立醫療機構備案采購工作。
二、各區(縣)醫保分局和衛生健康局按職能分工加強轄區內(nei) 公立醫療機構藥品、18新利手机采購使用全流程監管,加強對帶量采購中選產(chan) 品進院、采購、使用和完成約定采購量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國家臨(lin) 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品種的重點監測。
三、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要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18新利手机購進和使用行為(wei) ,加強質量監管,將帶量采購中選產(chan) 品納入重點監管,依法依規處置質量問題。
四、各醫療機構要嚴(yan) 格對照《指導意見》的要求,查漏補缺,補齊短板,規範藥品和18新利手机的采購平台線上采購及備案采購行為(wei) ,承擔采購結算主體(ti) 責任,按采購合同與(yu) 企業(ye) 及時結清貨款。
五、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職能部門反映。
汕頭市醫療保障局 汕頭市衛生健康局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