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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8/15   

所屬項目:泰州2011年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 項目編號: 信息來源:查看

正文:

關(guan) 於(yu) 印發《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衛計委,市直各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7年7月31日

  

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

采購配送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強化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管理,完善醫藥購銷管理機製,積極防範和深入治理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規劃的通知》和江蘇省衛計委、編辦、政務辦《關(guan) 於(yu) 開展18新利手机和檢驗檢測試劑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指全市政府辦二級及以上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婦保所、皮防所、疾控中心、血站等醫療衛生機構。

18新利手机指用於(yu) 門急診和病區使用的除血管介入類、非血管介入類、神經外科類、起搏器類、電生理類、眼科類、臨(lin) 床檢驗類之外的所有按醫療器械管理的18新利手机。

第三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負責全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等相關(guan) 工作,在部門職權範圍內(nei) ,承擔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管理工作。

各市(區)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職權範圍內(nei) 相關(guan) 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等相關(guan) 工作。

第四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實行市級集中采購、采購目錄管理、統一平台、統一配送等原則。

市及各市(區)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應強化與(yu) 紀檢、檢察、食藥監、財政、物價(jia) 等部門的聯係,共同完善相關(guan) 管理製度,構建醫藥購銷領域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工作機製。

二、耗材采購目錄管理

第五條  18新利手机實行目錄管理製度。

18新利手机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按照國產(chan) 產(chan) 品優(you) 先原則,按照性價(jia) 比、市場占有率、企業(ye) 實力、售後服務能力等指標組織綜合評定,按照集中采購辦法確定市級入圍產(chan) 品,實行最高限價(jia) 。

目錄外新增加的18新利手机實行備案管理製度,每半年組織專(zhuan) 家評審確認後納入目錄。

第六條  18新利手机采購目錄的有效期至少為(wei) 2年。耗材采購目錄一經公布,全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目錄範圍內(nei) 進行采購。

三、價(jia) 格談判管理

第七條  18新利手机入圍結果公布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組建談判小組,製定價(jia) 格談判具體(ti) 操作方法,充分聽取臨(lin) 床專(zhuan) 家和采購管理人員的意見,按照量價(jia) 掛鉤原則,與(yu) 入圍生產(chan) 企業(ye) 在采購平台網上進行價(jia) 格談判,確定產(chan) 品的成交數量及成交價(jia) 格,且成交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產(chan) 品入圍價(jia) 格。

第八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將價(jia) 格談判結果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在泰州市醫用試劑耗材設備采購網上公示全市匯總價(jia) 格談判結果,公示期為(wei) 5個(ge) 工作日,公示期內(nei) 接受各方陳述申辯。同一企業(ye) 相同產(chan) 品的談判價(jia) 格在本市域範圍內(nei) 按就低規則保持一致。

公示期結束,履行規定程序後,正式公布全市的價(jia) 格匯總談判結果。

四、配送商資格準入管理

第九條  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配送18新利手机的配送商,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ye) 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hui) 計製度;具有履行配送業(ye) 務相應的設備、資金、人員和專(zhuan) 業(ye) 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保資金的良好記錄。

(二)近3年內(nei) 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三)具備與(yu) 18新利手机相關(guan) 經營範圍的批發經營許可(備案)資質。

(四)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設立用於(yu) 醫療器械儲(chu) 備的陰涼庫300㎡以上,並建立真實完整可追溯的質量管理記錄。

(五)年銷售18新利手机3000萬(wan) 元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配送商準入資格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統一組織審定。通過發布公告、自願報名、專(zhuan) 家評審、結果公示等環節進行公開遴選。經遴選入圍的配送商,方有資格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從(cong) 事18新利手机配送業(ye) 務。

配送商準入資格,有效期2年。期滿後,應重新組織資格認定。

準入資格認定機構可根據需要,以公開遴選方式增補配送商。

第十一條  18新利手机配送商實行年檢製度。在年檢中不合格的配送商,由準入資格認定機構宣告清退;有重大違法行為(wei) 的配送商,準入資格認定機構在事實認定後可即行宣告清退。

五、合同簽訂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chan) 企業(ye) 具備醫療器械配送條件的,經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備案後可以向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直供產(chan) 品,實行“一票製”;不能直供的應選擇一家泰州市公布的有資質的配送商確定配送關(guan) 係,實行“兩(liang) 票製”。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yu) 生產(chan) 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明確采購品種、采購數量、采購價(jia) 格、付款時間、履約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nei) 容。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yu) 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三條  購銷雙方同時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chan) 品廉潔購銷合同》,按照規定列明企業(ye) 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實施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後將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等條款。

六、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四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價(jia) 格談判結果形成個(ge) 性化的采購目錄。鼓勵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醫聯體(ti) 實行打包或集中采購。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泰州市試劑耗材設備采購網,采購目錄內(nei) 的產(chan) 品,並指定專(zhuan) 人負責對網上采購訂單、供貨清單、發票和所購產(chan) 品等進行審核驗收。嚴(yan) 禁網下采購。

第十五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完善采購付款製度,指定付款流程和辦法。根據臨(lin) 床需要和確定的配送關(guan) 係,建立入庫製度,合理儲(chu) 存一定數量的采購產(chan) 品備用。

第十六條  嚴(yan) 禁18新利手机與(yu) 相應設備實行不合理附加條件的銷售。

七、統一配送管理

第十七條  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網上采購,原則上每月可訂貨1-2次,二、三級醫院可視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配送商應嚴(yan) 格按照食藥監部門要求,全麵承擔與(yu) 18新利手机產(chan) 品特性相符的貯存運輸、可追溯標識與(yu) 記錄等質量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應下達年度納入“兩(liang) 票製”管理的18新利手机目錄,建立健全“兩(liang) 票製”管理運行機製。嚴(yan) 禁配送商將配送業(ye) 務轉包、分包。

第二十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製定統一配送考核辦法,由市和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配送商進行考核。

八、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和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定期、不定期對各公立醫療衛生單位采購程序、配送管理進行檢查,切實將相關(guan) 規定落到實處。

各公立醫療衛生單位應按照相關(guan) 要求,切實履行18新利手机的進貨查驗義(yi) 務。

第二十二條  對18新利手机采購配送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法和失責瀆職行為(wei) ,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及黨(dang) 紀條規予以處理。對配送商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嚴(yan) 重違紀違法的,除按相關(guan) 法規進行處罰外,按規定將其列入誠信記錄,2年內(nei) 不得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相關(guan) 業(ye) 務。

第二十三條  各公立醫療衛生單位18新利手机采購品種、數量、價(jia) 格、配送商等信息均在泰州市醫用試劑耗材設備采購網上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由市、市(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投訴並調查處理。

九、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根據本辦法製定或完善具體(ti) 的實施細則及製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負責具體(ti) 實施和解釋。市及各市(區)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製度、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或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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