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醫保規〔2025〕4號
各市(州)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相關(guan) 醫療機構:
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以下簡稱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規範藥械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持續推廣貨款資金流、訂單信息流、貨物物流“三流合一”集中采購模式,製定《四川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5年12月12日
四川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貨款
在線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等文件精神,規範藥品和18新利手机(以下簡稱藥械)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流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含參與(yu) 我省集中采購的軍(jun) 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藥生產(chan) 及經營企業(ye) (以下簡稱醫藥企業(ye) )通過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jia) 格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結算藥械貨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平台在線結算工作,遵循安全、規範、精簡、統一、高效、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賬戶用途及管理
第四條 省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在銀行開設藥械貨款集中支付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專(zhuan) 門用於(yu) 辦理並監管醫藥機構與(yu) 醫藥企業(ye) 通過平台開展的藥械采購貨款結算業(ye) 務,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定點醫療機構委托使用醫保基金代其預付及支付藥械貨款業(ye) 務。監管賬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辦理與(yu) 藥械采購業(ye) 務無關(guan) 的收付業(ye) 務;監管賬戶存款產(chan) 生的利息,全額上繳國庫。監管賬戶按照平台所涉及各方單位進行分賬明細核算。
第五條 省醫療保障局按照財政部門專(zhuan) 用存款賬戶管理的規定,對監管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
第三章 結算賬戶登記與(yu) 變更
第六條 結算賬戶是指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ye) 用於(yu) 在線結算藥械貨款的銀行賬戶,主要信息包括:開戶單位名稱、賬號、開戶銀行等。各單位限在平台登記一個(ge) 結算賬戶信息,醫藥機構和醫藥企業(ye) 登記的結算賬戶原則上應為(wei) 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的結算賬戶應為(wei) 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
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ye) 對所登記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ye) 登記或變更結算賬戶信息,應向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提交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或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基本存款賬戶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開戶許可證複印件、登記(變更)申請、法定代表人授權書(shu) 原件及業(ye) 務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以上資料各一式兩(liang) 份,均加蓋公章。
第八條 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負責結算賬戶信息登記、變更工作,對不按要求提供登記、變更資料的,不予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
第四章 資金結算
第九條 藥械貨款在線結算分為(wei) 帶量采購結算和非帶量采購結算兩(liang) 種方式。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ye) 應與(yu) 平台簽訂委托付款協議(以下簡稱平台付款協議)。
第十條 帶量采購結算。定點醫療機構與(yu) 醫藥企業(ye) 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後,應與(yu)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使用醫保基金代其預付藥械貨款(以下簡稱基金預付款)的委托預付款協議。在購銷合同簽訂15個(ge) 工作日內(nei)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不低於(yu) 合同采購金額的50%進行首次預付,合同采購量執行過半後,於(yu) 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再次預付剩餘(yu) 部分的藥械貨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基金預付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基金預付款後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到賬提示,並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不含收款當日,下同)按照與(yu)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平台付款協議,向相應醫藥企業(ye) 的結算賬戶劃轉預付貨款。發生退貨並產(chan) 生退款時,醫藥企業(ye) 應在確認退貨後按合同約定時間將退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在收到退款後向醫藥企業(ye) 發出到賬提示,並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與(yu) 醫藥企業(ye) 簽訂的平台付款協議,向相應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賬戶劃轉退貨款項。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在醫保基金月度撥付費用時,與(yu) 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帶量采購基金預付款的清算,當次醫保結算費用不足以抵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金預付款時,差額部分在下一次醫保結算費用中繼續抵扣。若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結算費用抵扣方式未能在委托預付款協議約定時間內(nei) 結清的,應按委托預付款協議一次性歸還剩餘(yu) 部分基金預付款。帶量采購完成合同約定采購量後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帶量采購中其他藥械的結算方式處理。
第十一條 非帶量采購結算。支持創新藥發展,對定點醫療機構采購的包含創新藥在內(nei) 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由醫保基金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采購的協議期內(nei)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應與(yu)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使用醫保基金代其支付藥品貨款的委托付款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將驗收合格的藥品交貨信息上傳(chuan) 平台,平台於(yu) 每月前5個(ge) 工作日內(nei) 匯總上月驗收合格貨款數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委托付款協議將藥品貨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貨款後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到賬提示,並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與(yu)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平台付款協議,向相應醫藥企業(ye) 的結算賬戶劃轉藥品貨款。發生退貨並產(chan) 生退款時,醫藥企業(ye) 應在確認退貨後按合同約定時間將退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在收到退款後向醫藥企業(ye) 發出到賬提示,並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與(yu) 醫藥企業(ye) 簽訂的平台付款協議,向相應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賬戶劃轉退貨款項。清算方式按照帶量采購結算的清算方式執行。
醫藥機構采購除協議期內(nei)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的其他藥械,應在交貨驗收合格且取得醫藥企業(ye) 開具的發票後30天內(nei) ,將藥械貨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貨款後向醫藥機構發出到賬提示,並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與(yu) 醫藥機構簽訂的平台付款協議,向相應醫藥企業(ye) 的結算賬戶劃轉藥械貨款。發生退貨並產(chan) 生退款時,醫藥企業(ye) 應在確認退貨後按合同約定時間將退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退款後向醫藥企業(ye) 發出到賬提示,並於(yu) 3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與(yu) 醫藥企業(ye) 簽訂的平台付款協議,向相應醫藥機構的結算賬戶劃轉退貨款項。
第十二條 醫藥機構與(yu) 醫藥企業(ye) 發生的藥械貨款收付業(ye) 務,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定點醫療機構委托使用醫保基金預付及支付藥械貨款業(ye) 務,均應按照平台要求開通網上銀行轉賬功能進行在線支付,積極主動做好藥械貨款結算。
第十三條 在每月前5個(ge) 工作日內(nei) ,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應將監管賬戶上月發生的各醫藥機構和醫藥企業(ye) 藥械貨款流水清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定點醫療機構預付或支付藥械貨款流水清單,分別發送給各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ye) ,做好對賬工作。
第十四條 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帶量采購貨款預付和協議期內(nei)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貨款支付,由省醫療保障事務中心負責。
第五章 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監管賬戶的賬務處理按照《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guan) 於(yu) 做好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jia) 格監管平台集中支付結算藥械貨款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執行。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定點醫療機構預付或支付藥械貨款時,憑定點醫療機構委托預付款協議或付款協議、銀行回單等資料作“暫付款-藥械集中采購預付款或協議期內(nei)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采購支付款”處理,並按定點醫療機構名稱設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基金清算後,按結算金額衝(chong) 減“暫付款-藥械集中采購預付款或協議期內(nei)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采購支付款”科目。
第十七條 公立醫療機構發生藥械貨款收付業(ye) 務時,按《政府會(hui) 計製度》和《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醫院執行〈政府會(hui) 計製度--行政事業(ye) 單位會(hui) 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進行會(hui) 計核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藥械采購貨款在線結算情況納入四川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信用評價(jia) 管理體(ti) 係進行管理。醫療保障部門根據醫藥機構、醫藥企業(ye) 信用評價(jia) 結果等情況實行激勵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規定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wei) 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