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衛規發〔2018〕2號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局(委)、各直屬醫療衛生機構、各在錫省屬醫療衛生機構、904醫院:
為(wei) 了進一步構建醫藥購銷領域防範商業(ye) 賄賂長效機製,現將《關(guan) 於(yu) 建立無錫市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guan) 於(yu) 建立無錫市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wei) 建立健全醫藥購銷領域防範商業(ye) 賄賂長效機製,規範對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wei) 的懲戒標準和工作程序,督促和警示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全麵履行誠信經營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和原江蘇省衛生計生委《江蘇省藥品供貨企業(ye) 積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蘇衛規(藥政)〔2018〕2號)、《江蘇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蘇衛規(藥政)〔2018〕3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是指從(cong) 事藥品、18新利手机(含檢驗檢測試劑,下同)及醫用設備等采購的相關(guan) 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或者其代理機構和個(ge) 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
第三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並實施全市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的規定,負責在集中采購環節對列為(wei) 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作出相應的處理,同時上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向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時上報本單位相關(guan) 案件信息。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轄區內(nei) 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相關(guan) 案件信息並逐級上報。
市衛生與(yu) 計劃生育采購與(yu) 藥具管理中心負責按照市衛計委處理要求,做好相關(gu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在招標采購工作中的清除等工作。
在集中采購環節對列為(wei) 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條 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不良記錄:
(一)被列入國家、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
(二)在招投標及采購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非法以他人名義(yi) 投標和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wei) ;
(三)違反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提高價(jia) 格、降低質量、拖延供貨時間的不誠信行為(wei) ;
(四)在履行投標承諾或合同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或給行政部門、醫療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
(五)不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在招標采購過程中有惡意誹謗、誣告或陷害其他競爭(zheng) 對手的不良行為(wei) ;
(六)根據《江蘇省藥品供貨企業(ye) 積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在一個(ge) 積分周期(12個(ge) 月)內(nei) 積分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
(七)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guan) 規定的。
第五條 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黑名單”:
(一)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認定構成行賄犯罪,且犯罪情節嚴(yan) 重被判處刑罰。
(二)嚴(yan) 重違反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提高價(jia) 格、降低質量、拖延供貨時間的不誠信行為(wei) 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三)在履行投標承諾或合同過程中,出現嚴(yan) 重的質量問題或給行政部門、醫療機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安全事故以及嚴(yan) 重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guan) 規定,並帶來嚴(yan) 重後果、造成嚴(yan) 重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存在本製度規定的應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行為(wei) ,可以向相關(guan) 部門進行舉(ju) 報。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接到舉(ju) 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接到本製度第四、第五條所列情形有關(guan) 文書(shu) 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表》(見附表)和案件相關(guan) 文書(shu) 複印件。
第八條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直屬醫療衛生單位收到相關(guan) 材料後,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並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報送至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報送的相關(guan) 案件材料後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告知書(shu) 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但聽證內(nei) 容不包括有關(guan) 部門作出的案件處理決(jue) 定。
第十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將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在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網站及市信用網站進行公布,公布事項包括: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ye)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的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有關(guan) 判決(jue) 和處罰決(jue) 定文書(shu) 、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後1個(ge) 月內(nei) 報送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報送市信用辦,實施聯動獎懲。
第十二條 列入不良記錄管理的期限為(wei) 2年,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wei) 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到期自動消除,但在期限內(nei) 發現另有相關(guan) 行為(wei) 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一次列入我市供應商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我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名單公布後2年內(nei) 不得以任何名義(yi) 、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18新利手机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民營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對列入我市供應商“黑名單”的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我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名單公布後3年內(nei) 不得以任何名義(yi) 、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18新利手机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民營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醫藥生產(chan) 流通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yu) 母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母公司不需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對存在本辦法第四、第五條所列情形但相關(guan) 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未能被列入不良記錄及黑名單處理的,涉案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本著“懲治腐敗、防微杜漸”原則,通過召開藥事委員會(hui) 、設備委員會(hui) 等程序,對是否暫停選用相關(guan) 問題產(chan) 品作出選擇並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與(yu) 醫藥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ye) 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不得實施相關(guan) 違法違紀行為(wei) 、如企業(ye) 被劃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將解除購銷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與(yu) 紀檢監察、司法、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財政、醫保、物價(jia) 、商務等部門的溝通交流,建立信息溝通與(yu) 協作機製,共享醫藥購銷領域案件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nei) 醫療機構執行本製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製度規定的,一經查實,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guan) 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附件: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表
附件
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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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18新利手机及醫用設備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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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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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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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e)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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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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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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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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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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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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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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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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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jue) 、處罰決(jue) 定等
判定依據
(附複印件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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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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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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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產(chan) 品
(廠家型號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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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醫療機構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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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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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衛生計生局(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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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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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計生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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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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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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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名: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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