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醫療保障局,各相關(guan) 醫療機構和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
根據《腎功和心肌酶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文件(JX-HC2023-01)》有關(guan) 規定,為(wei) 做好中選結果落地執行工作,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ti)
全區已填報腎功和心肌酶生化類檢測試劑需求量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jun) 隊醫療機構,下同)。醫保定點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自願參加。
二、采購品種和協議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腎功和心肌酶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集采中選結果(詳見附件)。
(二)協議采購量。首年協議采購量為(wei) 各醫療機構在“江西省醫療保障信息平台藥品和18新利手机招標和采購交易子係統”確認的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全區自2024年8月21日起執行腎功和心肌酶生化類檢測試劑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wei) 2年。在采購周期內(nei) ,每年續簽一次采購協議,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lin) 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ye) 供應情況等因素填報采購量,由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具體(ti) 組織,原則上不少於(yu) 該中選企業(ye) 上年度協議采購量。醫療機構應積極完成采購周期內(nei) 每一年的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ye) 仍需按中選價(jia) 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有關(guan) 要求
(一)完成落地執行準備。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要暢通掛網采購渠道,通過寧夏醫藥采購平台組織各方及時完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準備工作。中選企業(ye) 要主動按要求完成相關(guan) 產(chan) 品有關(guan) 信息維護、備貨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nei) 完成相關(guan) 數據維護等工作,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將按照自治區醫藥價(jia) 格和招采信用評價(jia) 管理工作有關(guan) 要求進行處理。醫療機構、中選企業(ye) 及其確定的配送企業(ye) 要及時簽訂采購協議,明確協議采購量和三方權利義(yi) 務。中選企業(ye) 作為(wei) 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ye) ,並按照醫療機構要求及時配送中選產(chan) 品,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
(二)優(you) 先使用中選產(chan) 品。醫療機構要通過采購平台做好中選產(chan) 品網采工作,主動暢通采購、進院和使用等環節,提高院內(nei) 備貨、使用、盤庫、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選產(chan) 品采購量統計工作,為(wei) 臨(lin) 床使用做好服務,確保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協議量完成後,仍應優(you) 先采購使用質優(you) 價(jia) 宜的中選產(chan) 品。
(三)及時結算貨款。醫療機構承擔中選產(chan) 品采購結算主體(ti) 責任,按采購合同與(yu) 企業(ye) 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後次月底。
(四)加強監測和監管。五市醫保局要加強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等情況開展監測、督導和通報。醫療機構要嚴(yan) 格執行網采政策,規範采購流程,及時確認入庫。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要做好日常供應和配送監測,實時關(guan) 注供需變化,及時研判短缺風險,對違反招標采購規章製度、未按采購合同供應保障的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納入自治區醫藥價(jia) 格和招采信用評價(jia) 管理。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