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保局、衛生健康局(委)、市場監管局:
為(wei) 助力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guan) 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工作部署,現就新冠病毒疫苗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專(zhuan) 項采購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采購主體(ti) 。
省內(nei) 已填報預采購量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種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自願參加。
(二)品種範圍。
采購品種範圍為(wei) 廣東(dong) 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省平台”)公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注射器專(zhuan) 項采購中選結果。
(三)預采購量。
首三個(ge) 月采購量為(wei) 接種醫療機構已填報的需求量。采購周期內(nei) 的後續采購需求由各采購主體(ti) 在省、廣州、深圳平台當月15日前填報下個(ge) 月的訂單數量,所填報的采購量須履約采購完畢。
二、采購周期
(一)本次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注射器專(zhuan) 項采購的采購周期從(cong) 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周期為(wei) 1年。
(二)采購周期內(nei) ,各采購主體(ti) 需確保完成預采購量;超出預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ye) 仍需按中選價(jia) 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中選企業(ye) 無法供應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由醫療機構在中選品種中自主選擇替補供應企業(ye) 。
采購周期內(nei)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guan) 規定執行。請相關(guan) 采購主體(ti) 在執行日前做好有關(guan) 品種的清庫、備貨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預采購量,及時簽訂購銷合同。采購平台嚴(yan) 格按照要求,將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注射器專(zhuan) 項采購中選品種的首三個(ge) 月預采購量分解至各醫療機構,及時維護中選品種信息,定期公示采購主體(ti) 采購、使用中選品種情況。要組織醫療機構、中選品種生產(chan) 企業(ye) 及中選品種生產(chan) 企業(ye) 確定的經營企業(ye) 按中選價(jia) 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yi) 務,確保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nei) 可自主選擇省、廣州、深圳任一平台按中選價(jia) 格采購中選品種,係統應設置成允許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配送以提高效率。未填報需求量的醫療機構與(yu) 中選企業(ye) 協商采購後,應及時通過采購平台簽訂購銷合同,按管理權限報相應醫保部門。采購主體(ti) 應根據帶量購銷合同約定,在協議期內(nei) 完成合同用量。
(二)落實主體(ti) 責任,保證質量和供應。生產(chan) 企業(ye) 要全麵落實企業(ye) 質量安全主體(ti) 責任,建立應急儲(chu) 備、庫存和產(chan) 能報告製度,嚴(yan) 格質量管理,保證出廠的產(chan) 品符合質量要求,保障中選品種質量和供應,確保按時保質保量供貨。藥監部門要加強對中選品種生產(chan) 、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ye) 追責力度。對不能履行供應供貨義(yi) 務的中選企業(ye) ,可采取約談、責令整改、聯合公示通報等措施進行管理,並按照有關(guan) 醫藥價(jia) 格和招采信用評價(jia) 製度予以記錄,確保中選品種供應。
(三)落實結算政策,確保回款。各采購主體(ti) 作為(wei) 回款結算第一責任人,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結算貨款。預采購量完成後,各采購主體(ti) 采購周期內(nei) 原則上繼續優(you) 先使用中選品種,並保證及時回款。各接種單位要提高與(yu) 企業(ye) 的結算效率。各地醫保部門會(hui) 同衛生健康部門要對醫療機構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並在2021年6月30日前將4-5月采購注射器回款情況報我局。
(四)加強政策解讀,做好宣傳(chuan) 培訓。各級醫保部門要開展對醫療機構宣傳(chuan) 培訓工作,通過舉(ju) 辦培訓班、製作宣傳(chuan) 板、印發宣傳(chuan) 頁等方式,宣傳(chuan) 解讀新冠病毒疫苗接種醫保政策要求、重要意義(yi) ,提高醫務人員貫徹落實的自覺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認識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工作的重要意義(yi) ,落實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部門職責。認真落實責任分工,注重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政策落實。壓實各方責任,做好對轄區內(nei) 各接種機構使用情況的監測,隨時掌握使用進度,及時上報各項信息。
(三)加強風險防範。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梳理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製定好應急措施,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情應對,合理引導,形成良好氛圍。
廣東(dong) 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dong) 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dong)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