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省直醫療機構,各有關(guan) 企業(ye) :
為(wei) 進一步加強對醫療用體(ti) 外診斷試劑采購使用工作的監管,規範采供秩序,努力解決(jue) 采購價(jia) 格混亂(luan) 、虛高等問題,現就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實施體(ti) 外診斷試劑網上陽光采購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陽光采購試劑範圍
醫療機構采購使用的所有體(ti) 外診斷試劑,包括按醫療器械管理的和按藥品管理的體(ti) 外診斷試劑。省藥械集中采購平台(以下簡稱“省平台”)提供我省平台現有的體(ti) 外診斷試劑目錄供醫療機構選擇采購使用;對於(yu) 省平台現有體(ti) 外診斷試劑目錄中沒有收錄的試劑,醫療機構須將其采購試劑產(chan) 品信息自主錄入省平台,陽光采購。
二、實施範圍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均須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台上陽光采購,公開交易體(ti) 外診斷試劑。鼓勵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自願參加。
三、相關(guan) 要求
(一)實施包括體(ti) 外診斷試劑在內(nei) 的高值18新利手机網上陽光采購,是推進醫藥領域反腐倡廉和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也是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看病貴”問題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醫保部門、衛健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迅速安排部署,切實將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自發文之日起,全省各級醫療機構采購使用體(ti) 外診斷試劑,必須通過省平台陽光采購。醫療機構需建立完善本院診斷試劑采購使用管理製度,采購產(chan) 品時須審核供貨企業(ye) 資質及相應產(chan) 品合格證、注冊(ce) 證等有效性、合法性。
醫療機構采購省平台診斷試劑目錄中沒有收錄的試劑產(chan) 品時,須按照本機構內(nei) 部的審批流程組織進行。同時登錄山西省藥械集中采購新平台(https://1.71.190.141:3000),並選擇山西省省際聯動18新利手机采購係統模塊,通過左側(ce) 導航欄中的“自主陽光采購管理”菜單進入頁麵,在“試劑自主陽光采購”欄目點擊“新增”按鈕進行采購信息填報。醫療機構根據頁麵格式要求完整填報采購信息後,點擊“提交自主陽光采購”即完成自主陽光信息填報工作。
(三)醫療機構網上采購的體(ti) 外診斷試劑價(jia) 格由醫療機構與(yu) 體(ti) 外診斷試劑供貨企業(ye) 自主談判或議價(jia) 采購確定。醫療機構應優(you) 先選擇采購價(jia) 格適宜的產(chan) 品,進一步節約醫療費用,減輕患者負擔。醫療機構應結合本機構曆史采購價(jia) 及該產(chan) 品全國其它省份的交易價(jia) 格與(yu) 供貨企業(ye) 合理議定成交價(jia) 格,原則上成交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該產(chan) 品全國其它省份最低采購價(jia) 及本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jia) 。醫療機構采購新增診斷試劑時,其對應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高於(yu) 現行價(jia) 格。
(四)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要定期對醫療機構網上采購體(ti) 外診斷試劑情況及配送供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提醒警示。各級醫保、衛健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定期通報相關(guan) 信息,強化對醫療機構體(ti) 外診斷試劑使用價(jia) 格、貨款結算及供應等環節的監督管理,規範體(ti) 外診斷試劑購銷行為(wei) ,保障臨(lin) 床使用需求。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