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廣東(dong) 省《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試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製定的背景
(一)出台背景
為(wei) 進一步推進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建立和完善醫藥保障供應製度,探索改革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工作,降低藥品和18新利手机虛高價(jia) 格,減輕群眾(zhong) 醫藥費用負擔,促進醫藥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辦〔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改革藥品生產(chan) 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廣東(dong) 省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供應鏈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8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了《試行辦法》。
(二)主要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
2.《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供應鏈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846號)
二、主要內(nei) 容
《試行辦法》共15條,主要對各部門職責、集中采購的方式及規範、采購目錄的製定原則、懲處機製等方麵予以規定。第1、2、3、4條規定了主要原則和相關(guan) 部門的職責規範。第5、6條描述了陽光平台的性質和集中采購的方式。第7條規範了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目錄的管理原則。第8、9、10、11條規定了交易各方的履約要求和懲處機製。第12條涉及未來結算方式的發展方向。第13條規定了交易各方的投訴形式。第14、15條規定了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三、具體(ti) 政策解讀
(一)《試行辦法》的適用對象和相關(guan) 單位職能。適用對象為(wei) 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市人社局負責政策製定,並會(hui) 同市資管辦行使監督職能;市社保局負責具體(ti) 工作執行。
(二)規範了公立醫療機構的采購方式。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必須通過我市陽光管理服務平台進行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陽光管理服務平台是我市的采購管理服務平台,通過對接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實現交易功能,最終交易仍發生於(yu) 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編製我市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指導目錄。由市人社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牽頭組織藥品和18新利手机的目錄編製工作,目錄交由佛山市醫學會(hui) 等相關(guan) 組織進行初審,由市人社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最終確定。
(四)加強對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交易各方的監管力度。一方麵規定自主采購總量,公立醫療機構可自主采購藥品金額不能超過上年度本院實際藥品采購金額的10%,如因防治突發傳(chuan) 染病等緊急情況,自主采購藥品金額超10%的,應報市社保局審批後進行采購。另一方麵通過建立黑名單製度和投訴機製,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ye) 、配送企業(ye) 的監管,促進交易雙方誠信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