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體(ti) 外診斷試劑配送企業(ye) :
根據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吉林省醫療機構體(ti) 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實施方案》(吉藥采發〔2019〕2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價(jia) 格和招采信用評價(jia) 製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的要求,體(ti) 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實施以來,各配送企業(ye) 通過省藥械采購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積極開展網上采購配送工作,切實保障了我省醫療機構體(ti) 外診斷試劑的采購供應。但是,仍有部分配送企業(ye) 不及時響應平台采購訂單,甚至不通過平台開展配送,直接進行線下配送,嚴(yan) 重擾亂(luan) 了我省體(ti) 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秩序。現針對以上情況要求如下:
一、嚴(yan) 格執行網上采購
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ye) (含國有控股企業(ye) )等舉(ju) 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參加體(ti) 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配送企業(ye) 應及時響應醫療機構的平台采購訂單,並嚴(yan) 格按照購銷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向醫療機構提供掛網產(chan) 品。嚴(yan) 禁網下采購和配送體(ti) 外診斷試劑。
二、盡快補充平台訂單
1.對醫療機構已通過平台提交訂單,相關(guan) 配送企業(ye) 僅(jin) 完成線下配送但未通過平台響應訂單的,相應配送企業(ye) 必須在2021年9月20日前,通過平台完成相應訂單的響應配送。
2.對醫療機構通過線下采購的訂單,配送企業(ye) 已完成線下配送的,相應配送企業(ye) 要積極督促醫療機構通過平台補充提交訂單,且配送企業(ye) 必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通過平台完成相應訂單的響應配送。
三、停止平台采購資格
截止2021年10月15日零時,如平台配送金額仍為(wei) “0”的配送企業(ye) (不包含2021年1月1日後新注冊(ce) 的配送企業(ye) ),將停止相應配送企業(ye) 的平台交易資格,且1年內(nei) 禁止恢複。情節嚴(yan) 重的,禁止該企業(ye) 參與(yu) 我省體(ti) 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項目。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