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征求《江蘇省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管理辦法》修改意見的通知
現將《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如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在公示期內(nei) (2017年2月16日-22日)與(yu) 我委聯係,電話:86393619,郵箱:tzwjwjcs@163.com。
附件: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7年2月16日
泰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強化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管理,完善醫藥購銷管理機製,積極防範和深入治理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規劃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指全市轄區範圍內(nei) 的公立一、二、三級綜合、中醫院和專(zhuan) 科醫院,婦保所、皮防所、疾控中心、血站等醫療衛生機構。
臨(lin) 床檢驗試劑指用於(yu) 門急診和病區檢驗的所有生物及化學試劑,用於(yu) 非收費實驗和科研的檢驗試劑不在其列。
耗材是指與(yu) 直接用於(yu) 臨(lin) 床檢驗相關(guan) 聯的一次性耗材。
第三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負責全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工作的指導、組織、監督等相關(guan) 工作,在部門職權範圍內(nei) ,承擔市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管理工作。
各市(區)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nei) 相關(guan) 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等相關(guan) 工作。
第四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實行配送商資格準入、檢驗試劑和耗材采購目錄管理、采購方式(打包采購、聯合采購、集中采購、價(jia) 格談判)分級管理、統一配送等原則。
市及各市(區)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應強化與(yu) 紀檢、檢察、食藥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聯係,共同完善相關(guan) 管理製度,構建醫藥購銷領域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工作機製。
二、配送商資格準入管理
第五條 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配送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的配送商,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ye) 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hui) 計製度;具有履行配送業(ye) 務相應的設備、資金、人員和專(zhuan) 業(ye) 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保資金的良好記錄。
(二)近3年內(nei) 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三)具備藥械商品經營許可證。
(四)自主擁有冷鏈配送車3輛以上,能夠提供實時冷鏈監測數據,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設立陰涼庫500 m3以上,冷藏庫房300m3以上。
(五)年銷售檢驗試劑、耗材5000萬(wan) 元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配送商準入資格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統一組織認定。經公開招標後入圍的配送商,方有資格在泰州市範圍內(nei) 從(cong) 事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配送業(ye) 務。
配送商準入資格,有效期2年。期滿後,應重新組織資格認定。
準入資格認定機構可根據需要,以公開招標方式增補配送商。
第七條 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配送商實行年檢製度。在年檢中不合格的配送商,由準入資格認定機構宣告清退;有重大違法行為(wei) 的配送商,準入資格認定機構在事實認定後可即行宣告清退。
三、試劑耗材采購目錄管理
第八條 臨(lin) 床檢驗試劑和耗材實行目錄管理製度。
開放試劑和耗材,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按照國產(chan) 產(chan) 品優(you) 先原則,按照性價(jia) 比、市場占有率、企業(ye) 實力、售後服務能力等指標組織綜合評定,經公開招標程序後確定入圍產(chan) 品。
目錄外專(zhuan) 機試劑和新增檢驗項目所需試劑,實行備案管理製度。
第九條 試劑耗材采購目錄的有效期為(wei) 2年。試劑耗材采購目錄一經公布,全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目錄範圍內(nei) 進行采購。
四、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條 全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臨(lin) 床檢驗試劑和耗材的集中采購,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或各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各市(區)按集中采購或聯合采購的方式進行。集中采購按照招標時點上一年度各市(區)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實際使用的檢驗試劑和耗材的使用量和采購價(jia) 為(wei) 基數,采用量價(jia) 掛鉤的原則,結合技術標經公開招標產(chan) 生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供應價(jia) 及配送商。聯合采購可由兩(liang) 個(ge) 以上市(區)按上述方法進行集中采購。
招標周期一般為(wei) 2年,特殊情形經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批準後可適當延長或縮短招標周期。
第十一條 三級醫院按打包采購或聯合采購的方式進行,采購招標方案報送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審核同意後,由醫院或醫聯體(ti) 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自行采購。
三級醫院的價(jia) 格談判結果實行全市共享機製。三級醫院檢驗試劑和耗材采購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所在市(區)集中采購中標價(jia) 。
招標周期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招標采用招標代理製,投標方限定為(wei) 在有效期內(nei) 的合格配送商,並按《招投標法》規定實行招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製度。
第十三條 嚴(yan) 禁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放或變相投放檢驗設備,嚴(yan) 禁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與(yu) 設備實行捆綁式銷售。
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檢驗科采用合作共建模式的,合作方必須在合格配送商之列,且合作方式經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批準同意後方可實施。其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供應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同地區同類型單位采購價(jia) 。
五、統一配送管理
第十四條 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網上采購,原則上每月可訂貨1-2次,三級醫院可視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中標配送商嚴(yan) 格執行食藥監部門的規定對相關(guan) 試劑實行全程冷鏈物流配送。
第十六條 嚴(yan) 格實行“兩(liang) 票製”,嚴(yan) 禁中標配送商將中標配送業(ye) 務轉包、分包。
第十七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製定統一配送考核辦法,由市和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中標配送商進行考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 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將根據本辦法製定或完善具體(ti) 的實施細則及製度。
第十九條 對臨(lin) 床檢驗試劑耗材采購配送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及黨(dang) 紀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負責具體(ti) 實施和解釋。市及各市(區)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製度、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或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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