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衛健局、市場監管局,肇慶高新區社會(hui) 保險基金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市醫療保障事業(ye) 管理中心,市直各定點醫療機構:
現將《廣東(dong) 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dong)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廣東(dong)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規〔2025〕4號)轉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肇慶市醫療保障局 肇慶市衛生健康局
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