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保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hui) 事業(ye) 局、市場監管局,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各有關(guan) 公立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生產(chan) 企業(ye) 、經營流通(配送)企業(ye) :
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檢測工作要求,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相關(guan) 18新利手机的供應和使用,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的健康權益,降低檢測費用負擔,現就落實2021年我省新型冠狀病毒相關(guan) 檢測試劑及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醫療機構範圍
全省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公立醫療機構、疾控機構、軍(jun) 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主體(ti) )全部納入。非公立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檢驗機構可自願參與(yu) 。
(二)品種範圍
2021年我省新型冠狀病毒相關(guan) 檢測試劑及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包含以下幾個(ge) 品類,具體(ti) 中選結果詳見附件1。
1.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盒(不含快速檢測試劑)。
2.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ti) (IgM/IgG)檢測試劑盒(不含總抗體(ti) 、單抗體(ti) 檢測試劑)。
3.樣本采集器具(不含單獨包裝的拭子)。
4.核酸提取或純化試劑(不含樣本釋放劑)。
(三)采購協議期
采購協議期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原則上為(wei) 12個(ge) 月。采購協議期滿後根據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延長,延續周期原則上為(wei) 12個(ge) 月。
二、執行時間
2021年我省新型冠狀病毒相關(guan) 檢測試劑及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中選結果於(yu) 2021年8月27日在福建省藥械聯合陽光采購平台(以下簡稱“采購平台”,https://120.32.125.17:18080/)按照中選價(jia) 格掛網執行。過渡期為(wei) 2021年8月27日至9月30日。過渡期內(nei) ,各相關(guan) 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應配合采購主體(ti) 做好庫存清理和新老產(chan) 品替換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主體(ti) 須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與(yu) 中選企業(ye) 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ye) 簽訂采購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品種、規格、價(jia) 格、數量、配送批量和時限、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等內(nei) 容。非公立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檢驗機構可按照協商自願的原則參與(yu) 。
(二)實行平台采購。采購主體(ti) 必須通過福建省藥械聯合陽光采購平台(https://120.32.125.17:18080/)進行網上集中采購。
(三)確保質量與(yu) 供應。中選企業(ye) 是中選產(chan) 品生產(chan) 、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應嚴(yan) 格落實藥監部門各項質量監管規定,保障產(chan) 品質量。采購周期內(nei) ,中選企業(ye) 必須保證中選產(chan) 品配送覆蓋全部采購主體(ti) 並及時、保質、足量供應。對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不及時供貨等行為(wei) ,按照《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價(jia) 格和招采信用評價(jia) 製度的通知》(閩醫保〔2021〕1號)進行處理。
(四)暢通采購使用。采購主體(ti) 應保證中選產(chan) 品的采購使用,不得設置任何條件增加中選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負擔。除中選產(chan) 品因質量、供應問題無法滿足臨(lin) 床需求外,原則上不得采購非中選產(chan) 品。采購主體(ti) 執行政府工作任務、開展科研項目以及在疫情防控應急狀態下等所需特定要求試劑及相關(guan) 18新利手机除外。
(五)及時結算貨款。采購主體(ti) 是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與(yu) 企業(ye) 及時結算貨款,回款時間不得超過30天。
附件: 2021年福建省新型冠狀病毒相關(guan) 檢測試劑及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中選結果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