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醫保招采函〔2026〕11號
各市州、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在長省部屬醫療機構,各相關(guan) 中選企業(ye) :
為(wei) 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常態化製度化推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進一步降低群眾(zhong) 用藥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製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現就做好2026年度部分協議期內(nei) 集采中選產(chan) 品簽訂三方購銷協議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及執行時間
(一)機構範圍。全省相關(guan) 批次有約定采購量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駐湘部隊醫院。
(二)執行時間。2026年度協議期為(wei)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協議期內(nei) 集采批次
(一)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胰島素專(zhuan) 項接續);
(二)第九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
(三)廣東(dong) 聯盟易短缺和急搶救藥集中帶量采購;
(四)全國中成藥第三批和首批接續集中帶量采購;
(五)江西省聯盟幹擾素集中帶量采購;
(六)省際聯盟預充式導管衝(chong) 洗器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七)省際聯盟外周血管介入類微導管、微導絲(si) 等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八)省際聯盟乳房旋切針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九)省際聯盟血管閉合用結紮夾類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十)省際聯盟吻合器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十一)省際聯盟血管介入類四種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十二)省際聯盟糖代謝等生化類集中帶量采購(第二年)。
三、約定采購量
原則上2026年度約定采購量參照各批次首次執行的年度采購量執行。各醫保部門在組織簽訂采購協議時,可綜合考慮醫療機構上一采購年度實際使用情況、醫療技術進步、供應情況和政策調整等因素,合理調整並重新確定本年度的約定采購量,原則上轄區內(nei) 各醫療機構相關(guan) 品種采購總量不少於(yu) 上一采購周期約定采購量。確有不可抗力原因需調減本轄區相關(guan) 品種約定采購量總量的,以市州為(wei) 單位匯總需調降情況和相關(guan) 證明材料,2026年3月底前報省局批準同意後方可調減。
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執行集采政策的監督檢查,從(cong) 本采購周期執行之日起,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chan) 品納入新采購周期約定采購量統計。采購周期內(nei) 各醫療機構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ye) 仍應按中選價(jia) 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鼓勵首年未報量的醫療機構優(you) 先采購中選產(chan) 品。
納入我省集采“三進”的品種應按集采中選價(jia) 及時足量供應相關(guan) 醫藥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供應不暢的將及時約談督促,拒不整改的調出“三進”範圍,並視情予以信用評價(jia) 。
四、配套措施
各市州醫保部門三方購銷協議簽訂工作原則上應在2026年3月底前完成網上簽訂。
五、其他事項
(一)有約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應優(you) 先采購使用中選產(chan) 品,確保如期完成約定采購量,且對非中選產(chan) 品的采購比例符合相關(guan) 要求;
(二)國家藥品集采前八批相關(guan) 品種(第六批除外)後期按新的中選結果執行;
(三)其他未明確事項按相關(guan) 批次的執行文件的落實。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