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醫療保障局,隆德縣、涇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寧東(dong) 管委會(hui) 社會(hui) 事務局,相關(guan) 醫療機構、醫藥企業(ye) :
為(wei) 加快推進我區醫保基金與(yu) 醫藥企業(ye) 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工作,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醫保基金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工作方案》(寧醫保發〔2026〕8號)有關(guan) 要求,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醫保基金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醫保
基金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決(jue) 策部署,全麵建立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醫保基金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以下簡稱“直接結算”)機製,提升醫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醫藥流通成本,提高供應保障能力,根據《自治區黨(dang) 委 人民政府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製度化開展的實施意見》《自治區組織開展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結算應堅持三個(ge) 主體(ti) 責任不變,即醫保向醫院結算的主體(ti) 責任不變,醫院采購藥耗的主體(ti) 責任不變,醫院向醫藥企業(ye) 結算藥耗貨款的主體(ti) 責任不變。
第三條 自治區統一製定直接結算實施範圍、結算賬戶、結算流程等政策標準,建立統一的結算模塊。負責直接結算政策製定,招采子係統日常運維及各地直接結算業(ye) 務指導工作。
各市、縣(區)醫保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受本轄區醫療機構委托,在同級醫保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結算單據審核、藥耗貨款支付等直接結算業(ye) 務。
第四條 全區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寧夏醫藥采購平台或寧夏醫保信息平台招采子係統(以下簡稱“平台”)采購的集中帶量采購藥品、18新利手机中選產(chan) 品(包括國家集采、省際聯盟集采、自治區聯盟議價(jia) )貨款(以下簡稱藥耗貨款),均納入醫保基金直接結算。
第五條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與(yu) 醫藥企業(ye) 簽訂相關(guan) 協議、提交委托書(shu) 、審核醫藥企業(ye) 提交的結算單,並提請醫保經辦機構複核。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ti) 責任,及時做好藥品和18新利手机驗收入庫、審核對賬工作,確保網采數據真實準確。醫藥企業(ye) 應嚴(yan) 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guan) 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根據藥品、耗材配送情況,向醫療機構提交結算明細數據,及時上傳(chuan) 有關(guan) 票據和數據,按規定做好結算對賬工作,準確提交結算申請,並對所提供票據、數據等資料內(nei) 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結算流程
第六條 自治區醫保局負責在醫保信息平台招采子係統搭建全區統一的直接結算模塊,通過全區醫保信息平台結算模塊獲取平台交易結算數據,實現與(yu) 醫保係統數據互聯互通,確保藥耗貨款結算全流程線上閉環操作。
第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年度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計劃,在與(yu) 醫藥企業(ye) 簽訂《寧夏藥品、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購銷三方協議》的基礎上,製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委托書(shu) 》(附件2),通過平台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醫保經辦機構結合平台集中帶量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情況,對醫療機構提交的委托書(shu) 進行線上審核。
第八條 各醫藥企業(ye) 應通過醫保信息平台招采子係統按年度與(yu)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藥品及18新利手机貨款直接結算支付合同》,合同中應按照我區醫保基金直接結算政策規定,明確貨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流程。
第九條 醫療機構通過平台將采購訂單信息發送給醫藥企業(ye) 。醫藥企業(ye) 根據平台提供的采購信息,將藥品或18新利手机配送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組織驗收入庫,要求醫藥企業(ye) 出具銷售發票及隨貨同行單,醫療機構出具入庫驗收單並在平台確認入庫信息。實行“零庫存”管理的18新利手机,以醫療機構實際消耗數量為(wei) 結算依據,醫療機構出具實際消耗結算單,醫藥企業(ye) 同步提供銷售發票及發票明細。
對納入直接結算範圍的藥品、18新利手机,各醫藥企業(ye) 應單獨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條 醫藥企業(ye) 在醫療機構驗收入庫的前提下,將醫療機構入庫驗收單、銷售發票及隨貨同行單上傳(chuan) 到醫保招采子係統。實行“零庫存”管理的18新利手机上傳(chuan) 結算單、銷售發票及發票明細。上傳(chuan) 票據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生產(chan) 廠家、產(chan) 品名稱、產(chan) 品注冊(ce) 號、配送企業(ye) 、規格型號、生產(chan) 批號、發票號、數量、單價(jia) 等)且應與(yu) 係統數據相一致。確認無誤後,醫藥企業(ye) 每月8日前(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下同),針對上一自然月內(nei) 已完成入庫的藥耗交易,在醫保招采子係統中發起結算申請,填寫(xie) 《寧夏回族自治區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單》(附件3)。醫藥企業(ye) 應檢查上傳(chuan) 材料,確保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
如藥品或18新利手机在生成對賬單前產(chan) 生退換貨或調價(jia) ,醫藥企業(ye) 應在發起的結算申請中核減相應費用,並在平台勾選退換貨、調價(jia) 的藥品耗材相關(guan) 信息,由醫療機構審核應付給醫藥企業(ye) 的直接結算貨款,並由醫保經辦機構進行複核。如藥品或18新利手机在生成對賬單後產(chan) 生退換貨,由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線下協商處理,妥善留存相關(guan) 資料備查。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醫保招采子係統中審核醫藥企業(ye) 提供的有關(guan) 票據和應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代支付的貨款金額,確保交易數據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完成審核後,醫療機構於(yu) 每月15日前在醫保招采子係統中將有關(guan) 結果發送到醫保招采子係統結算模塊,提請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複核,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經辦人員應於(yu) 每月25日前(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在招采子係統結算模塊中完成複核。如結算費用審核有異議(包括預計退貨或調價(jia) ),由醫療機構填寫(xie) 異議原因後退回醫藥企業(ye) ,並入下一個(ge) 結算周期申請。
醫藥企業(ye) 未核減的退換貨或調價(jia) 費用,由醫療機構在進行結算申請審核時填寫(xie) 異議原因後退回醫藥企業(ye) ,並入下一個(ge) 結算周期申請。
第十二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在醫保招采子係統中收到醫療機構發來的數據後,應對醫藥企業(ye) 和醫療機構的確認結果進行複核,複核無誤的,在次月第6個(ge) 工作日前匯總對賬數據,生成“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ye) 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jia) 核減部分)(附件4)”和“醫藥企業(ye) 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jia) 核減部分)(附件5)”,由醫藥企業(ye) 和醫療機構分別核對,確保兩(liang) 份明細表數據一致。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ye) 的藥耗貨款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在結算模塊上確認同意支付。醫藥企業(ye) 應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醫藥企業(ye) 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應在結算模塊上確認。複核有誤的應在規定時間內(nei) 與(yu) 醫療機構核對。
第十四條 每月第10個(ge) 工作日,醫保招采子係統將醫療機構確認同意支付的結算報表數據發至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醫藥企業(ye) 雙方一致確認的金額在醫保招采子係統按批次生成《寧夏回族自治區藥耗貨款直接結算支付單》(附件6),推送至基金財務子係統,作為(wei) 財務付款依據。如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對“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ye) 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jia) 核減部分)”“醫藥企業(ye) 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jia) 核減部分)”審核有誤的,可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將相關(guan) 單據退回至相應審核環節再次審核。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於(yu) 每月20日(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前通過醫保信息平台基金財務子係統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向醫藥企業(ye) 支付藥耗貨款。醫保經辦機構每月從(cong) 當月應支付給各醫療機構的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結算款中抵扣代醫療機構墊付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若墊付藥耗貨款支付金額大於(yu) 等於(yu) 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則結算款不予撥付。若墊付藥耗貨款金額小於(yu) 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則將扣除後的剩餘(yu) 醫保結算款按規定正常撥付給醫療機構。若當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不足抵扣墊付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從(cong) 次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繼續抵扣;若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依舊不足抵扣墊付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醫療機構應在仍不足抵扣的次月10日前將剩餘(yu) 墊付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返還至醫保經辦機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並將返款憑證上傳(chuan) 至醫保招采子係統,作為(wei) 恢複其直接結算的依據,並同步將返款憑證推送至業(ye) 務基礎子係統,作為(wei) 停止抵扣醫保結算款的依據;逾期未返還的,暫停其即時結算,必要時抄報同級政府,待醫療機構將應付還款返還至醫保基金支出戶,可恢複其即時結算。
第十六條 醫藥企業(ye) 在收到貨款後3日內(nei) 在醫保招采子係統進行收款確認;未按時確認的,暫停其直接結算業(ye) 務,待確認後可恢複其直接結算業(ye) 務。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統一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下開展藥品耗材直接結算,進行分賬核算,用於(yu) 支付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貨款,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向地市級醫保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地市級醫保部門按月向地級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地級市財政部門根據經辦機構提交的用款計劃審核後撥款,用於(yu) 保障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結算。各級醫保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嚴(yan) 格按照《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和《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賬戶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業(ye) 務與(yu) 藥品企業(ye) 、業(ye) 務與(yu) 財務、財務與(yu) 銀行對賬和清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醫藥企業(ye) 的醫保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審核,審核通過後醫藥企業(ye) 可申請直接結算。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分別對其所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和抵扣藥耗貨款後的醫保結算款的審核工作。藥耗貨款以醫療機構確認入庫的數量、金額等信息作為(wei) 結算的依據,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一致確認的部分生成藥耗貨款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 各醫療機構在平台采購的集采藥耗貨款,按月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通過醫保招采子係統“醫藥貨款結算管理”模塊直接與(yu) 醫藥企業(ye) 進行結算,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將藥耗貨款撥付至醫藥企業(ye) 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中。
第二十一條 醫保基金的核算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從(cong)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zhuan) 戶中劃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貸:財政專(zhuan) 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
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貸:暫收款—上級經辦機構撥付基金。
(二)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將帶量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撥付醫藥企業(ye) 。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貸: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
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貸:支出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
(三)醫保經辦機構抵扣已撥付帶量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借:住院費用/門診費用支出/門診慢特病費用支出/生育醫療費支出; 貸: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
(四)醫療機構返還未抵扣完的集中帶量采購藥品、18新利手机貨款。借: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貸: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保部門應加強醫保行政監管和協議管理工作的有效銜接,建立健全業(ye) 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製度。發現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通過偽(wei) 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結算會(hui) 計憑證或電子信息等有關(guan) 資料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的,依法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由醫保行政部門按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醫保部門要從(cong) 經辦管理、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麵,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落實直接結算工作的考核。醫療機構應按時完成入庫審核工作。醫療機構未按約定時限足額返還集中帶量采購藥耗貨款的,醫保經辦機構可暫停向醫療機構即時結算,並將結果反饋衛生健康部門。醫藥企業(ye) 應認真履行供應配送相關(guan) 責任,及時滿足醫療機構采購需求。醫藥企業(ye)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供應、不及時提交和審核相關(guan) 結算單據的,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可暫停向醫藥企業(ye) 結算集采貨款,並及時向自治區醫保局上報,必要時對企業(ye) 相關(guan) 負責人進行約談,促使企業(ye) 落實藥耗保供等相關(guan) 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醫保服務協議管理,發現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存在不符合醫保政策規定及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行為(wei) 的,應督促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ye) 及時改正,並依據協議及相關(guan) 政策要求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藥耗貨款結算工作中泄露、篡改、毀損有關(guan) 數據,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統計信息、商業(ye) 秘密的,對相關(guan) 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移交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要求上傳(chuan) 的銷售電子發票,需為(wei) OFD和XML兩(liang) 種類型,醫療機構入庫驗收單、結算單,隨貨同行單、發票明細,需上傳(chuan) 圖片或PDF格式。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涉及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工作的重大事項,由各地級市醫保部門報自治區醫保局研究解決(jue) 。
第二十八條 此前自治區各部門製定的有關(guan) 藥耗貨款直接結算的政策文件,與(yu) 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wei) 準。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調整,按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