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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9/28 信息來源:

    一、政策背景

    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是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優(you) 化醫保服務、保障基金安全的關(guan) 鍵環節。近年來,全國部分地區出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藥品處方管理的漏洞,通過虛假處方、超量開藥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不僅(jin) 造成參保群眾(zhong) 合法權益受損,也造成了醫保基金的流失,嚴(yan) 重威脅到醫保基金的安全。

    2024年10月16日,國家醫保局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2024年12月10日,四川省醫保局轉發國家文件。

    為(wei)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guan) 於(yu) 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相關(guan) 規定,我市於(yu) 2025年9月11日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宜醫保辦〔2025〕43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

    本規定僅(jin) 適用於(yu) 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使用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基金購藥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受影響:

    1.在定點醫療機構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的;

    2.使用醫保個(ge) 人賬戶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3.使用現金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三、《通知》主要內(nei) 容

    (一)以2024年度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享受門診統籌待遇藥品種類為(wei) 基礎,會(hui) 同市衛健委、中醫藥管理局形成《宜賓市外配處方藥品參考目錄》,供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在建立本院外配處方藥物管理目錄時參考使用。《參考目錄》將根據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情況,適時調整。

    (二)明確我市定點醫藥機構工作要求。要求醫療機構藥品“應配盡配”,設置簡易門診和便民門診,接入醫保電子處方中心,建立本院外配處方藥物管理目錄並動態調整,加強人員培訓和正麵宣傳(chuan) 引導。要求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接入醫保電子處方中心,加強人員培訓和正麵宣傳(chuan) 引導。

    (三)設置政策銜接過渡期。過渡期為(wei) 文件印發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自2025年11月1日起,我市全麵執行國家、省關(guan) 於(yu) 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相關(guan) 規定。

    四、政策主要變化

    (一)過渡期內(nei) ,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在以下幾種類型有效處方中任選其一即可。

    1.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含異地互聯網醫院)的外配處方;

    2.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紙質外配處方;

    3.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

    (二)正式執行後,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享受門診統籌待遇,須持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處方必須通過醫保電子處方中心流轉至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同時定點醫療機構要支持將電子處方打印成紙質處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參保人持紙質處方前往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持下列類型處方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不再納入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報銷範圍。

    1.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含異地定點互聯網醫院)處方;

    2.本市醫療機構未經電子處方中心流轉的紙質處方。

    五、正式執行後就醫購藥流程

    (一)擬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的參保人員,直接持本人醫保碼(醫保電子憑證)前往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看病,即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二)擬在我市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的參保人員,其購藥流程如下:

    參保人員持本人醫保碼(醫保電子憑證)前往我市支持外配處方流轉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開具電子外配處方→定點醫療機構藥師審核電子外配處方→電子外配處方上傳(chuan) 至醫保電子處方流轉平台(有需求的參保人員可同步讓定點醫療機構將電子外配處方打印成紙質處方)→參保人員持本人醫保碼(醫保電子憑證)到支持外配處方流轉的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符合規定的藥費按規定納入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報銷。

    各縣(區)醫保部門定期發布《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提供醫保藥品外配處方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已接入醫保電子處方流轉平台的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市醫保局將根據工作推進情況,不定期發布全市的相關(guan) 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外配處方時,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疾病情況、並尊重患者的選擇權後開具。不得因醫療機構未配備藥品拒絕開具外配處方;不得因醫療機構已配備的藥品與(yu) 患者正在服用的其他同類藥品存在差異而拒絕開具外配處方(如醫療機構配備的是仿製藥、集采藥,患者長期服用且有利於(yu) 病情穩定的原研藥、進口藥)。隻要患者要求開具的藥品符合其疾病診療要求,醫療機構均應當開具電子外配處方,同時根據參保人員需求,在確保電子外配處方上傳(chuan) 至醫保電子處方中心時,將電子外配處方打印成紙質外配處方,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二)定點醫療機構應嚴(yan) 格執行《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關(guan) 於(yu) 印發〈四川省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衛醫政函〔2025〕157號)相關(guan) 規定,應當對臨(lin) 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cong) 性良好、病情控製平穩、需要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開具長處方。

    (三)參保人員因疾病等原因導致行動不便,無法自行前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結合其患病情況,允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qin) 屬代為(wei) 開具電子外配處方和代為(wei) 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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